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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与建筑施工合同款支付:移交单、确认单功不可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9:47
工程质量检验与修建施工合同款付出:移送单、承认单功不可没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520840484)
一、根本案情
2007年元月28日,华某公司便开端了工程施工。2007年7月23日,北京亚洲图某智能技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图某公司”)与泰安华某装置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好:华某公司担任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型世界商务会馆大楼地下二至六层监控、有限电视体系布线、面板装置、监控布线设备装置及调试工程,合同单价和计价数量由附件承认,一起,两边能够通过恰谈添加施工使命,添加工程依据两边签字的恰谈单承认。2007年12月1日,两边对合同书约好的作业量进行承认并签署承认清单,合计价款150399元。2008年元月2日,两边签署了项目移送单承认:本项意图一切有线点位均依据公司供给的图纸施工,实践完结56个点位现正常出像51个,3个电梯点位主线以铺设完毕。施工过程中,两边通过恰谈新增作业量合计价款70000.00元。
2008年2月26日,华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依法判令图某公司付出欠付工程款170414元,工程发包方北京市帝某公司承当连带责任;2008年3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华某公司出具如下依据资料:《劳务分包合同书》、工程移送单、工程承认书、恰谈单等依据。被告图某公司辩称:华某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可是图某公司为供给任何依据。北京市帝某公司则称自己与华某公司无关。2008年4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被告北京亚洲图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华某公司拖欠工程款158393.30元;驳回原告华某公司其他诉讼恳求。被告图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图某公司称,华某公司完结的作业严峻不合格导致图某公司撤除了该部分装置并分包给北京市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重新装置,并出具了图某公司与北京市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书(2008年1月29日签定)及结算发票等依据。作为被上诉人华某公司代理人,咱们提出:(1)上诉人二审所供给的依据并非法定“新依据”,法院依法不该采信;(2)该施工合同书并没有清晰施工地址和项目名称,与华某公司完结的工程是否归于同一项目不能承认;(3)图某公司并没有供给监理公司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华某公司完结的作业不合适的依据。2008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律师谈论
1、检验承认单、移送单对立对方当事人这以后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贰言。严厉的说,较大项意图工程检验应当以竣工存案为终究依据,由于建造工程触及大众安全等公共利益,所以要求政府作适度干涉是合理的。可是,作为单一品种的小型施工项目,在不要求竣工存案的景象下,两边当事人对施工完毕所作出的承认行为应当遭到尊重。在没有其他依据,如监理公司或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的景象下,对方当事人对承认单、移送单的否定不该当被支撑。
2、检验承认单、移送单能作为工程计价依据。一般地,承认单以及移送单均只记载了作业量和单价,而不对工程质量或许是否付出工程款作出记载。此刻,凭仗该类单据,咱们只是能够核算工程的价款数量,而不触及该价款是否应当付出乃至是否应当扣除部分价款。在承认单、移送单之外,假如当事人能够供给竣工存案登记表或许对方当事人现已合理运用该工程的依据,那么,法院应当能够据此确定该部分工程款是否应当付出以及是否存在扣除价款的必要。
3、二审中的“新依据”怎么确定。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的依据规则指出,一审庭审完毕后新发现的依据和当事人请求法院调取未获允许二审法院以为应当允许并依法调取的依据为新依据(依据规则第41条第2项)。怎么确定依据是否归于“新发现的”,一审庭审时现已存在并知晓的依据(但未及时提交)当然不归于新发现的依据,这个没有疑问,可是,怎样判定当事人知晓或不知晓呢?只能依据正常人合理的留意这个准则来判别,根据这一点,抽象的以为只要是一审庭审完毕前存在的依据均不归于新发现这样的观念是过错的:即,假如一审庭审完毕前现已存在可是当事人的确并不知晓的依据,二审时能够作为新依据使用。本案中,图某公司供给的新的施工合同和结算单据不归于新依据:一审庭审完毕前现已存在,并且,一审中图某公司主张华某公司作业质量不合格,天经地义知道该新施工合同及结算单据(假如不是假造的)的证明效果。
4、新依据有必要具有相关性和真实性。无相关的依据或许不真实的依据当然不具备证明效能。本案中,图某公司供给的与第三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及结算单据,其证明效能不强,原因是:(1)相关性不强,新供给的施工合同与华某公司的劳作分包合同不能必定的指向同一工程项目,更没有指向同一作业内容,一起,新的施工方与华某公司无关;(2)图某公司没有足够的依据证明所供给的新依据为自己其时所不知;(3)图某公司供给的依据与华某公司供给的依据相冲突,可是,华某公司供给的依据中有图某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字,而图某公司供给的依据没有华某公司人员的签字,据此,其真实性存在疑问。
5、工程质量监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假如图某公司能够及时请求判定或许要求监理公司出具质量陈述,那么,这以后续对华某公司施工的返工等行为就足以阐明华某公司施工不合格这个现实,能够扣除所开支的费用,法院也会采信。相反,未经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陈述而私行撤除或返工,所形成的开支不能天经地义的划归本来的施工单位,也不足以证明本来的施工单位施工不合格。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41条第2项:二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一审庭审完毕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在一审据证期限届满前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允许,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应当允许并依当事人请求调取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43条第1款: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供给的依据不是新的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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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名学者型律师,曾承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与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与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向专心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解的处理,成功处理案子上百起,积累了丰厚的办案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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