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盗窃罪如何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23:29
在司法实践中,不妥得利一般上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而且给其别人形成丢失。偷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别人资产的行为。两种行为有许多类似的当地,那么不妥得利与偷盗罪到底有什么详细的差异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经过事例读者进行回答。
不妥得利与偷盗罪怎样差异
【案情】
2007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从某县城搭乘福建公共轿车往泉州,坐在最终一排的座位上。当该车行进至一加油站,驾驶员泊车加油。坐在后二排的旅客苏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9500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购买食物。买后因他故未及时上车。当客车加油结束,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上车,即发动车辆持续行进,苏某因而掉车。此刻,被告人陈某发现苏某未上车,便将苏某放在座位上的塑料包取来,见包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来,分藏在自己的衣袋里。苏某掉车后,匆促阻拦"的士"追逐十多分钟赶上原乘坐的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已不见,便问询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并宣称如能交还给他,他将付1000元酬金。见无人作声,苏某即叫驾驶员把车开到邻近的公安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被告人陈某仍沉默不语,后又进行阻遏,说他带有走私货,如车开到公安局被查出,要苏某担任。驾驶员不睬,径直把车开到公安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陈某供认拿了苏某的钱,并当场交出。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盗罪。旅客苏某因一时疏忽而掉车,对其放在座位上的装有9500元人民币的塑料袋已失掉操控,这些资产归于遗失物。陈某将其间的9500元人民币捡起来目的占为己有,其行为仅属民法上的歹意占有,归于不妥得利,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盗罪。
【笔者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苏某放在座位上的资产不归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因为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操控规模的资产。其特点是:持有人不知该物丢失何方,自己也难以寻觅。而本案中的旅客苏某尽管因掉车而把资产遗留在自己座位上,暂时脱离了自己的操控,但他对这些资产的寄存地址是清楚的,而且当即另行搭车追逐、寻觅。一起,这些资产尽管脱离了苏某的操控,但轿车驾驶员、售票员对其仍有操控、掌管的职责,实际上这些资产也仍在驾驶员、售票员的操控规模之内。因而,陈某取走的资产,与在无人操控的场所捡得的遗失物是不同的。
(2)陈某的行为不归于不妥得利而是偷盗。不妥得利是指没有法令依据或合同依据,因别人产业遭到丢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妥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成心,即使是歹意占有,也只是在获得不妥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而承受。不妥得利现实的呈现,往往是对方或第三者的差错形成的,而不是因为不妥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形成的。从本案来看,陈某发现同车旅客因掉车而留下装有巨额钱款的塑料包时,乘机把包内的钱款取出,分藏在自己衣袋里;当失主在短时间内赶回查找时,被告人仍默不作声,而且阻遏把车开到公安机关查办。这足以标明被告人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这些钱款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隐秘盗取这些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偷盗罪的特征,构成了偷盗罪。这与民法上的不妥得利有着实质的差异。
上述便是小编对不妥得利与偷盗罪详细的差异进行的回答。不妥得利民归于民法的规模,由被侵权人自己申述侵权人,一般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而偷盗是归于违法行为,由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情节严重受刑事处分。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不妥得利与偷盗罪怎样差异
【案情】
2007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从某县城搭乘福建公共轿车往泉州,坐在最终一排的座位上。当该车行进至一加油站,驾驶员泊车加油。坐在后二排的旅客苏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9500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购买食物。买后因他故未及时上车。当客车加油结束,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上车,即发动车辆持续行进,苏某因而掉车。此刻,被告人陈某发现苏某未上车,便将苏某放在座位上的塑料包取来,见包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来,分藏在自己的衣袋里。苏某掉车后,匆促阻拦"的士"追逐十多分钟赶上原乘坐的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已不见,便问询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并宣称如能交还给他,他将付1000元酬金。见无人作声,苏某即叫驾驶员把车开到邻近的公安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被告人陈某仍沉默不语,后又进行阻遏,说他带有走私货,如车开到公安局被查出,要苏某担任。驾驶员不睬,径直把车开到公安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陈某供认拿了苏某的钱,并当场交出。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盗罪。旅客苏某因一时疏忽而掉车,对其放在座位上的装有9500元人民币的塑料袋已失掉操控,这些资产归于遗失物。陈某将其间的9500元人民币捡起来目的占为己有,其行为仅属民法上的歹意占有,归于不妥得利,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盗罪。
【笔者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苏某放在座位上的资产不归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因为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操控规模的资产。其特点是:持有人不知该物丢失何方,自己也难以寻觅。而本案中的旅客苏某尽管因掉车而把资产遗留在自己座位上,暂时脱离了自己的操控,但他对这些资产的寄存地址是清楚的,而且当即另行搭车追逐、寻觅。一起,这些资产尽管脱离了苏某的操控,但轿车驾驶员、售票员对其仍有操控、掌管的职责,实际上这些资产也仍在驾驶员、售票员的操控规模之内。因而,陈某取走的资产,与在无人操控的场所捡得的遗失物是不同的。
(2)陈某的行为不归于不妥得利而是偷盗。不妥得利是指没有法令依据或合同依据,因别人产业遭到丢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妥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成心,即使是歹意占有,也只是在获得不妥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而承受。不妥得利现实的呈现,往往是对方或第三者的差错形成的,而不是因为不妥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形成的。从本案来看,陈某发现同车旅客因掉车而留下装有巨额钱款的塑料包时,乘机把包内的钱款取出,分藏在自己衣袋里;当失主在短时间内赶回查找时,被告人仍默不作声,而且阻遏把车开到公安机关查办。这足以标明被告人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这些钱款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隐秘盗取这些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偷盗罪的特征,构成了偷盗罪。这与民法上的不妥得利有着实质的差异。
上述便是小编对不妥得利与偷盗罪详细的差异进行的回答。不妥得利民归于民法的规模,由被侵权人自己申述侵权人,一般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而偷盗是归于违法行为,由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情节严重受刑事处分。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