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如何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2:14
日子中经常在新闻中看到某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使用职务便当,私吞公司产业的行为,假如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将构成职务侵吞罪。那么职务侵吞罪在法律上规则是自诉案子,那么应该怎样申述?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清晰规则侵吞案子,归于通知才处理案子。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侵略通讯自在案;
(五)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案;
(六)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子(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七)侵略知识产权案(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八)归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惩罚的其他细微刑事案子。
该规则第(八)项中说:“归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惩罚的其他细微刑事案子。”而侵吞案就归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略产业罪之列。
上述所列八项案子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其间依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指控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职务侵吞罪怎么申述:
1、条件:
(1)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
(2)归于本院统辖;
(3)被害人通知;
(4)有清晰的被告人、详细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违法现实的依据。
2、申述。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一起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顺便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通知人)、被告人的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施行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情节和损害结果等;
(3)详细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刻;
(5)依据的称号、来历等;
(6)证人的名字、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通知的,应当依照被告人的人数供给自诉状副本。
3、受理:
对自诉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检查结束。经检查,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议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许代为通知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申述;自诉人不撤回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
(1)不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案子的;
(2)缺少罪证的;
(3)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逝世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依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现实又通知的;
(7)经人民法院调停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现实再行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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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清晰规则侵吞案子,归于通知才处理案子。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侵略通讯自在案;
(五)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案;
(六)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子(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七)侵略知识产权案(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八)归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惩罚的其他细微刑事案子。
该规则第(八)项中说:“归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惩罚的其他细微刑事案子。”而侵吞案就归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略产业罪之列。
上述所列八项案子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其间依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指控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职务侵吞罪怎么申述:
1、条件:
(1)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
(2)归于本院统辖;
(3)被害人通知;
(4)有清晰的被告人、详细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违法现实的依据。
2、申述。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一起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顺便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通知人)、被告人的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施行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情节和损害结果等;
(3)详细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刻;
(5)依据的称号、来历等;
(6)证人的名字、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通知的,应当依照被告人的人数供给自诉状副本。
3、受理:
对自诉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检查结束。经检查,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议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许代为通知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申述;自诉人不撤回申述的,裁决不予受理:
(1)不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案子的;
(2)缺少罪证的;
(3)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逝世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依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现实又通知的;
(7)经人民法院调停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现实再行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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