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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他们的吊唁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1:24

家住淮安市清河区的李娟、李华、李霞系同胞姐妹。2005年5月18日,李华,李霞二人忽然传闻姐姐李娟于多日前病逝并于当天就被火化入殓了。年近八十的姐姐李娟,无子无女,究竟是怎样逝世的?又是谁做主料理了姐姐的后事?怎样就没人告诉一下她们与姐姐见上最终—面?一年多来,经过两次分别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和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她们总算经过法令讨了个理解。
李娟死于“干儿子”家
李娟与老公胡文婚后日子还算平稳。仅有感到遗憾的便是几十年了居然没有生育一个子女。这一点,就像一块心病一向缠绕着李娟,总感到对不住老公。
1983年,街坊孙义家租住了一位年近四十、名叫吴达的房客。互相了解之后,吴达时不时地自动替李娟配偶做一些粗重活,赢得了李娟的好感。一朝一夕,吴达越发像李娟配偶的亲儿子相同,将老配偶照料得体贴入微。后来,经李娟提议,将吴达“正式”认作干儿子,还将自己的房子无偿给吴达一家运用。祖孙三代就像一家人相同日子在一起,直到吴达买了房子,搬到自己的家停止。1997年前后,李娟老公胡文逝世。
2003年末,李娟在清河区昌盛村的房子面对拆迁。李娟找到吴达,想在拆迁期间住到吴达家中。吴达二话不说将李娟家的物件搬到了自己家中。后来,李娟与吴达签订了房子赠与协议,将李娟一切的两处因拆迁取得的合计180多平米的回迁安顿房赠与吴达,约好吴达担任为李娟养老送终。
2005年5月上旬,李娟患病。吴达请来厂医为李娟看病。5月12日,李娟便不吃不喝。5月15日零点后,吴达发现李娟逝世,于当夜二三点钟告诉李娟原街坊等人协助筹办后事。清晨四五点钟,吴到达淮四路社区居委会开李娟逝世证明,因李娟户籍不在当地,没有开到。后吴达去李娟原住所地昌盛村开逝世证明,途中传闻淮阴区殡仪馆火化不要逝世证明而回来。早晨6点钟左右,吴达将李娟遗体送到淮阴区殡仪馆火化,吴达在火化申请单中与死者联系一栏填写“母子”。火化后,吴达为李娟买了棺材和墓地,对李娟进行了安葬。
妹妹一讨“吊唁权”
2005年5月18日,李华、李霞听到姐姐李娟逝世的音讯,感到非常吃惊,于第二天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李娟死因不明,吴达有杀戮李娟的嫌疑。”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于8月4日以“未发现李娟被杀戮的确凿的现实根据”为由,向李华姐妹出具了不予立案告诉书。看追查不了吴达的刑事责任,李华、李霞姐妹俩又多方咨询律师,后决议追查吴达和殡仪馆的民事责任。
2006年4月12日,李华、李霞在淮安市清浦区法院申述吴达和淮阴区殡仪馆。状告吴达的理由是,按当地习俗,人身后要停尸三天,供亲朋吊唁。而李娟在逝世后,吴达不告诉她们姐妹俩和其他亲属,急于将李娟火化,而且不到公安机关开具逝世证明,舍近求远到淮阴区殡仪馆火化,是为了到达毁尸灭迹,逃脱刑事处分的意图。状告淮阴区殡仪馆的理由是,该殡仪馆违背了国家规则,在吴达不供给逝世证明的情况下就给予了火化。致使李华姐妹没见到姐姐的最终一面,给她们的精力带来了极大的苦楚。吴达和殡仪馆均侵犯了李华和李霞对李娟遗体享有的办理、处分权以及李华、李霞的吊唁权。要求两被告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审理过程中,李华、李霞撤回对淮阴区殡仪馆的申述。
2006年4月30日,经清浦区法院调停,吴达自愿补偿原告李霞、李华人民币20000元。
妹妹再讨“吊唁权”
2006年5月15日,李华、李霞又将淮阴区殡仪馆告上了淮阴区人民法院,要求殡仪馆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其精力危害补偿金20000元。
淮阴区殡仪馆提出了三点辩解理由:(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诉称的吊唁权,民法中没有规则,故没有法令根据。本案中的吴达与李娟是民间习俗上的母子联系,而且两边也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好由吴达担任李娟的养老送终责任。而两原告并没有对李娟尽奉养责任,也不具有对李娟的凶事处理权。(2)即便两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诉权。2006年4月5日,两原告就本案同一现实,向淮安市清浦区法院诉讼,要求被告与吴达连带补偿其精力损失。在诉讼中,两原告自动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并与吴达达到调停协议,由吴达补偿两原告20000元的精力危害补偿。所以,两原告已不再具有诉讼的权力。(3)李娟干儿子吴达将死者送到殡仪馆后,被告是在吴达出具身份证件以及赠与协议的情况下,才进行火化的,被告不存在民事差错。被告在火化遗体时,没有告诉死者一切亲属的责任。被告在没有逝世证明情况下火化遗体,即便存在违规景象,也是违背行政规章,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与原告建议的民事侵权没有法令上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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