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8:21
在民事诉讼中,指定统辖是指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在实践中,涂抹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假如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假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规则指定统辖,应当书面告诉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当及时奉告当事人。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在实践中,涂抹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假如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假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规则指定统辖,应当书面告诉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当及时奉告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