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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2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运用、节省和维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完成水资源的可继续运用,习惯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求,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运用、节省、维护、办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归于国家一切。水资源的一切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水塘和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建筑办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用。
第四条 开发、运用、节省、维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顾全大局、标本兼治、归纳运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用,和谐好日子、出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备建造,并将其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运用水资源,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发、运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维护水资源的职责。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施取水答应准则和有偿运用准则。可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及其成员运用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在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取水答应准则和水资源有偿运用准则的安排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省用水,大力推行节省用水办法,推行节省用水新技能、新工艺,开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树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加强对节省用水的办理,树立节省用水技能开发推行系统,培养和开展节省用水工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省用水的职责。
第九条 国家维护水资源,采纳有用办法,维护植被,栽树种草,修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进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舞和支撑开发、运用、节省、维护、办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能的研讨、推行和运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运用、节省、维护、办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赏。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施流域办理与行政区域办理相结合的办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水资源的一致办理和监督作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在国家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树立的流域办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办理机构),在所统辖的规模内行使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水资源办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按照规则的权限,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一致办理和监督作业。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担任水资源开发、运用、节省和维护的有关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运用、节省和维护的有关作业。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拟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运用、节省、维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一致拟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含流域归纳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含区域归纳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归纳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开展需求和水资源开发运用现状编制的开发、运用、节省、维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整体布置。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放逐、渔业、水资源维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省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规模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恪守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恪守归纳规划。
流域归纳规划和区域归纳规划以及与土地运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土地运用整体规划、城市整体规划和环境维护规划相和谐,统筹各区域、各职业的需求。
第十六条 拟定规划,有必要进行水资源归纳科学考察和查询点评。水资源归纳科学考察和查询点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有关部分安排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办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根本水文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予以揭露。
第十七条 国家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归纳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赞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归纳规划和区域归纳规划,由有关流域办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编制,别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查看提出定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寻求国务院有关部分定见后,报国务院或许其授权的部分赞同。
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归纳规划和区域归纳规划,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有关部分和有关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赞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编制,寻求同级其他有关部分定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其间,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赞同,按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赞同,有必要严格实行。
经赞同的规划需求修改时,有必要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赞同机关赞同。
第十九条建造水工程,有必要契合流域归纳规划。在国家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造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讨陈述报请赞同前,有关流域办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造是否契合流域归纳规划进行查看并签署定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造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讨陈述报请赞同前,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办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造是否契合流域归纳规划进行查看并签署定见。水工程建造触及防洪的,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则实行;触及其他区域和职业的,建造单位应当事前寻求有关区域和部分的定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运用
第二十条 开发、运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区域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归纳效益,并恪守防洪的整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运用水资源,应当首要满意城乡居民日子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求。
在干旱和半干旱区域开发、运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求。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顾全大局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避免对生态环境形成损坏。
第二十三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一致调度开发、开源与节省相结合、节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运用的准则,合理安排开发、归纳运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城市整体规划的编制、严峻建造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习惯,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缺乏的区域,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造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约束。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缺少的区域,国家鼓舞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搜集、开发、运用和对海水的运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作业的领导,促进农业出产开展;在容易发作盐碱化和渍害的区域,应当采纳办法,操控和下降地下水的水位。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其成员依法在本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团体土地或许承揽土地上出资兴修水工程设备的,按照谁出资建造谁办理和谁获益的准则,对水工程设备及其蓄水进行办理和合理运用。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建筑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舞开发、运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厚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造水力发电站,应当维护生态环境,统筹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放逐和渔业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舞开发、运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许竹木放逐的河流上建筑永久性拦河闸坝,建造单位应当一起建筑过鱼、过船、过木设备,或许经国务院授权的部分赞同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维护、航运和竹木放逐,所需费用由建造单位承当。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许人工水道上建筑闸坝后能够通航的,闸坝建造单位应当一起建筑过船设备或许预留过船设备方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造移民实施开发性移民的政策,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准则,妥善安排移民的出产和日子,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顿应当与工程建造同步进行。建造单位应当根据安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可继续开展的准则,量体裁衣,编制移民安顿规划,经依法赞同后,由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造出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维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流域办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在拟定水资源开发、运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留意保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天然净化才能。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运用、节省、维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恪守经赞同的规划;因违背规划形成江河和湖泊水域运用功用下降、地下水超采、地上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当办理职责。
挖掘矿产或许建造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干涸或许地上陷落,采矿单位或许建造单位应当采纳补救办法;对别人日子和出产形成丢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有关部分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归纳规划、水资源维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开展要求,拟定国家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用区划,报国务院赞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用区划,由有关流域办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拟定,别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查看提出定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审阅,报国务院或许其授权的部分赞同。
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用区划,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赞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和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用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天然净化才能,核定该水域的纳污才能,向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该水域的约束排污总量定见。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办理机构应当对水功用区的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越操控目标的,或许水功用区的水质未到达水域运用功用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陈述有关人民政府采纳办理办法,并向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树立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并采纳办法,避免水源干涸和水体污染,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制止在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许扩展排污口,应当通过有统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赞同,由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该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陈述书进行批阅。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备,或许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晦气影响的,建造单位应当采纳相应的补救办法;形成丢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严格操控挖掘地下水。在地下水严峻超采区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划定地下水制止挖掘或许约束挖掘区。在沿海区域挖掘地下水,应当通过科学论证,并采纳办法,避免地上沉降和海水侵略。
第三十七条 制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途径内搁置、堆积阻止行洪的物体和栽培阻止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制止在河道办理规模内建造阻止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安稳、危害河边堤防安全和其他阻止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办理规模内建造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防洪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能要求,工程建造计划应当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则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
因建造前款工程设备,需求扩建、改建、撤除或许损坏原有水工程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担负扩建、改建的费用和丢失补偿。可是,原有工程设备归于违法工程的在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施河道采砂答应准则。河道采砂答应准则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在河道办理规模内采砂,影响河势安稳或许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则禁采期,并予以布告。
第四十条 制止围湖造地。现已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的防洪规范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制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通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水工程的职责,不得侵吞、破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塘坝和堤防的安全,期限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维护。国家一切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则划定工程办理和维护规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办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办理和维护规模。
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则,划定工程维护规模和维护职责。
在水工程维护规模内,制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转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炸、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 水资源装备和节省运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开展计划主管部分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水资源的微观分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时间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定,经国务院开展计划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后实行。当地的水中长时间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有关部分根据上一级水中长时间供求规划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开展计划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后实行。
水中长时间供求规划应当根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和谐、归纳平衡、维护生态、厉行节省、合理开源的准则拟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时间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拟定水量分配计划。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计划和旱情紧迫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办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国务院或许其授权的部分赞同后实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计划和旱情紧迫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商有关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实行。
水量分配计划和旱情紧迫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赞同后,有关当地人民政府有必要实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鸿沟河流上建造水资源开发、运用项目,应当契合该流域经赞同的水量分配计划,由有关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报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有关流域办理机构赞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应当根据赞同的水量分配计划和年度猜测来水量,拟定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一致调度;有关当地人民政府有必要恪守。
国家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应当归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施总量操控和定额办理相结合的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职业主管部分应当拟定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和质量监督查验行政主管部分审阅赞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查验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开展计划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能条件以及水量分配计划确认的可供本行政区域运用的水量,拟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施总量操控。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许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答应准则和水资源有偿运用准则的规则,向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请求收取取水答应证,并交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可是,家庭日子和零散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数取水的在外。
实施取水答应准则和征收办理水资源费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赞同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施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准则。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法和节水技能,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纳必要的防渗漏办法,进步农业用水功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选用先进技能、工艺和设备,添加循环用水次数,进步水的重复运用率。
国家逐渐筛选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详细名录由国务院经济归纳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拟定并发布。出产者、出售者或许出产经营中的运用者应当在规则的时间内中止出产、出售或许运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量体裁衣采纳有用办法,推行节水型日子用水用具,下降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进步日子用水功率;加强城市污水会集处理,鼓舞运用再生水,进步污水再生运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造项目,应当拟定节水办法计划,配套建造节水设备。节水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备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备的维护办理,削减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活跃采纳办法,改进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运用水工程供给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则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本钱、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正担负的准则确认。详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分根据职权拟定。
第六章 水事胶葛处理与法令监督查看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作水事胶葛的,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判决,有关各方有必要遵照实行。在水事胶葛处理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许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赞同,在行政区域交界限两边必定规模内,任何一方不得建筑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动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作的水事胶葛,应当洽谈处理;当事人不肯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能够请求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调停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胶葛处理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动现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在处理水事胶葛时,有权采纳暂时处置办法,有关各方或许当事人有必要恪守。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办理机构应当对违背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查看并依法进行查办。
水政监督查看人员应当毋忝厥职,秉公法令。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流域办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查看人员实行本法规则的监督查看职责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查看单位供给有关文件、证照、材料;
(二)要求被查看单位就实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阐明;
(三)进入被查看单位的出产场所进行查询;
(四)责令被查看单位中止违背本法的行为,实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许个人对水政监督查看人员的监督查看作业应当给予合作,不得回绝或许阻止水政监督查看人员依法实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查看人员在实行监督查看职责时,应当向被查看单位或许个人出示法令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上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发现本级或许下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在监督查看作业中有违法或许渎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以及水工程办理单位及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取别人资产、其他优点或许玩忽职守,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许个人核发答应证、签署查看赞同定见,不按照水量分配计划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收取水资源费,不实行监督职责,或许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形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尚不行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办理规模内建造阻止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许从事影响河势安稳、危害河边堤防安全和其他阻止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撤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撤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撤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许个人担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赞同,私行建筑水工程,或许建造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许补办未被赞同的,责令期限撤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撤除的,强行撤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许个人担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赞同,但未按照要求建筑前款所列工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期限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铲除妨碍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途径内搁置、堆积阻止行洪的物体和栽培阻止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许未经赞同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撤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撤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撤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查看赞同,私行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许扩展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出产、出售或许在出产经营中运用国家明令筛选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经济归纳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或许运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采纳补救办法,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取水答应证:
(一)未经赞同私行取水的;
(二)未按照赞同的取水答应规则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交纳、延迟交纳或许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许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造项目的节水设备没有建成或许没有到达国家规则的要求,私行投入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中止运用,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尚不行刑事处分,且防洪法未作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中止违法行为,采纳补救办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背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给别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侵吞、破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备,破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备的;
(二)在水工程维护规模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转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炸、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侵吞、偷盗或许争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丈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件,贪婪或许移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顿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造款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胶葛发作及其处理过程中鼓动捣乱、结伙打斗、争夺或许损坏公私资产、不合法约束别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尚不行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作水事胶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实行水量分配计划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恪守水量一致调度的;
(三)拒不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判决的;
(四)在水事胶葛处理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许上一级人民政府赞同,单方面违背本法规则改动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危害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第七十七条 对违背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答应准则规则的行政处分,由国务院规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与世界或许国境鸿沟河流、湖泊有关的世界公约、协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有不同规则的,适用世界公约、协议的规则。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运用、操控、分配和维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运用、维护和办理,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实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按照防洪法的规则实行。
水污染防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则实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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