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8:56兰州自由职业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和运用第一条依据《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和《关于住宅公积金处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辅导定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我市乡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兰州自由职业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和运用规则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兰州自由职业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和运用
第一条 依据《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和《关于住宅公积金处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辅导定见》(建金管[2005]5 号)文件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乡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人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请求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三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宅公积金实施属地化处理,由缴存员工就近挑选中心部属的各县区处理部事务大厅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提取、搬运、借款等事务。
第四条 自由职业者的住宅公积金账户归入兰州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保管户处理。
第五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宅公积金需求供给的资料:
1、身份证、具有兰州区域乡镇户口的户口簿。
2、在兰州区域接连缴存两年以上的《兰州市乡镇员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年的交款收据(由代理组织代缴养老保险,无法供给自己交款收据原件的,在含有自己金钱的收据复印件上注明自己名字,并由代理部分加盖代理部分鲜章)。
3、《自由职业者缴存住宅公积金请求表》。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自由职业者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自己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计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我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
自由职业者的缴存份额为10%-21%,由自己自行挑选申报,处理中心依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份额每年7月调整一次,一经确认,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中心有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沿袭原个人账户,先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手续,再持续缴存。
自由职业者如在其他单位工作并需开户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能够直接凭自己身份证将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搬运至新单位持续缴存。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能够采纳现金缴付、银行转账两种方法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九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宅公积金,可挑选按月缴存、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法,但预缴月份不能跨两个住宅公积金结算年度。
第十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宅公积金,自存入住宅公积金专户之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利率结息。
第十一条 自由职业者契合我市住宅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则的,能够提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时凭自己身份证和相应证明资料处理。
第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24个月今后,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契合我市住宅公积金借款政策规则的,可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借款。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如未实行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责任的,不得享有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借款的权力;如现已处理了住宅公积金个人借款的,处理中心可提早回收借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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