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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擅用林志玲照片招揽生意被判侵犯肖像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7:41
3月26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对台湾闻名女艺人林志玲申述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略肖像权一案二审揭露开庭,并当庭宣判,保持一审关于确认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补偿林某某经济丢失6万元、精力危害抚慰金2万元等合计8万余元的判定。
医疗美容公司大众号擅用林志玲相片吸引生意
林志玲系台湾闻名女艺人,近期她发现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宣扬推行整形服务,在其运营的微信大众号上发布以林志玲为论题的文章,对其表面、体型进行描绘,并配有林志玲多张个人相片。林志玲以为该公司未经答应私行运用其个人相片作为配图,暗示其承受相关的整形服务,企图凭借林志玲提高公司闻名度,并吸引顾客,严峻危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所以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该公司在全国揭露发行的报纸上向林志玲赔礼道歉,并补偿林志玲经济丢失、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合计22万余元。
法院一审确认某医疗美容公司危害林志玲肖像权建立、危害林志玲名誉权不建立,考虑到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对林志玲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全国揭露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恳求不予支撑。法院依据林某某的闻名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差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要素酌情确认某医疗美容公司付出林志玲经济丢失6万元、精力危害抚慰金2万元等合计8万余元。某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私行运用别人肖像且以盈利为意图构成侵权
某医疗美容公司上诉称,其运营的微信大众号上的文章及图片归于内部好心运用,文章针对林志玲的点评均是正面,相片仅是为了添加文章排版漂亮,为顾客建立正面典范,并非以盈利为意图,且林某某并未因该公司运用其相片而遭受任何丢失。因而,某医疗美容公司行为不构成对林某某的侵权,无须补偿林志玲经济丢失等。
上海一中院二审以为,其一,某医疗美容公司运营的微信大众号面向的受众是其客户及潜在客户人群,文章内容涉及其医疗美容事务,应当确认该大众号运用林志玲相片的行为归于以盈利为意图。其二,某医疗美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获得林志玲答应运用其相片进行商业宣扬,现已侵略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其三,公民的肖像权遭到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补偿丢失。林志玲作为演艺人士,其肖像承载的品格利益,在商业宣扬中具有必定的商业价值,某医疗美容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职责。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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