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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工作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8:05

债款人会议由申报债款的债款人组成。债款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款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多名债款人会议主席,建立债款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量债款人回绝参与债款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举行。但债款人会议不得作出掠夺其对破产产业受偿的时机或许不利于其受偿的抉择。
第一次债款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布告三个月期满后举行。除债款人的产业不足以付出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早完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款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撤销债款人会议。 第一次债款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并掌管,应当做好以下准备作业:
(一)拟定第一次债款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发出告诉,要求其有必要到会;
(三)向债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许股东会议代表发出告诉,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告诉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告诉审计、评价人员参与会议;
(六)需求提早准备的其他作业。
债款人会议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宣告债款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告债款人资历检查成果;
(三)指定并宣告债款人会议主席;
(四)组织债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承受债款人问询;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款人的生产经营、产业、债款状况并作清算作业陈述和提出产业处理计划及分配计划;
(六)评论并检查债款的证明资料、债款的产业担保状况及数额、评论通过宽和协议、审理清算组的清算陈述、评论通过破产产业的处理计划与分配计划等。评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款人对人民法院或许清算组挂号的债款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检查并作出裁决;
(七)依据评论状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则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作业在本次债款人会议上无法完结的,交由下次债款人会议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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