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消灭情形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1:33
典当权的消除景象有什么?
典当权消除的原因,即引起典当权消除的法令现实。典当权在性质上为担保物权,其设定一般有存续期限,为有期物权,并非如所有权那样永久存续。典当权得因必定的法令现实而消除,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既可因物权消除的一般原因此消除,又可因担保物权消除的原因此消除,又有自己共同的消除原因。典当权消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典当标的物灭失且无代替物。
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除的一般原因。典当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典当标的物的灭失而消除,而不管该标的物为现实上上的灭失,仍是法令上的灭失。
但典当权是关于所典当的标的物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在担保期间,当典当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因为价值仍存在,典当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典当权并不消除。
二、主债款消除。
典当权是为担保主债款完成而存在的从权力,相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款,典当权具有肯定的附从性,主债款消除,典当权亦消除。
被担保主债款可因如下原因此消除:1、债款人或第三人为悉数清偿;2、债款人对典当权人亦存在债款并契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款彼此抵销;3、典当权人与债款人因承继、兼并等而发作混淆,典当权人与债款人成为一人;4、典当权人在不危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革除债款人的债款。
三、典当权完成。
典当权的完成,又称典当权的实施,即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行使其典当权将典当的标的物变价以满意其债款得到优先受偿的进程。典当权的完成是债款完成的一种方法,是典当权担保功用完成的最终环节。典当权完成,典当担保法令关系消除,典当权天然消除。典当权因完成而消除,其所担保的债款是否得到悉数清偿则在所不问,而且即便在同一典当物上有数个典当权,其间一个典当权完成的,该典当权及其他典当权均消除。(拜见郭明瑞:《担保法》,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四、除斥期间届满。
典当权为担保物权,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的债款罹于消除时效而消除,一起也不得因除斥期间的通过而消除。但近现代民法从尽迅确认各种杂乱法令关系的实际需要动身,也破例的规则典当权得因必定期间的通过而消除。(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37页。)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规则:“典当权担保的债款,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除,如典当权人于消除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可使其典当权的,该典当权消除。”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则:“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
典当权消除的原因,即引起典当权消除的法令现实。典当权在性质上为担保物权,其设定一般有存续期限,为有期物权,并非如所有权那样永久存续。典当权得因必定的法令现实而消除,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既可因物权消除的一般原因此消除,又可因担保物权消除的原因此消除,又有自己共同的消除原因。典当权消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典当标的物灭失且无代替物。
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除的一般原因。典当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典当标的物的灭失而消除,而不管该标的物为现实上上的灭失,仍是法令上的灭失。
但典当权是关于所典当的标的物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在担保期间,当典当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因为价值仍存在,典当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典当权并不消除。
二、主债款消除。
典当权是为担保主债款完成而存在的从权力,相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款,典当权具有肯定的附从性,主债款消除,典当权亦消除。
被担保主债款可因如下原因此消除:1、债款人或第三人为悉数清偿;2、债款人对典当权人亦存在债款并契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款彼此抵销;3、典当权人与债款人因承继、兼并等而发作混淆,典当权人与债款人成为一人;4、典当权人在不危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革除债款人的债款。
三、典当权完成。
典当权的完成,又称典当权的实施,即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行使其典当权将典当的标的物变价以满意其债款得到优先受偿的进程。典当权的完成是债款完成的一种方法,是典当权担保功用完成的最终环节。典当权完成,典当担保法令关系消除,典当权天然消除。典当权因完成而消除,其所担保的债款是否得到悉数清偿则在所不问,而且即便在同一典当物上有数个典当权,其间一个典当权完成的,该典当权及其他典当权均消除。(拜见郭明瑞:《担保法》,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四、除斥期间届满。
典当权为担保物权,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的债款罹于消除时效而消除,一起也不得因除斥期间的通过而消除。但近现代民法从尽迅确认各种杂乱法令关系的实际需要动身,也破例的规则典当权得因必定期间的通过而消除。(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37页。)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规则:“典当权担保的债款,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除,如典当权人于消除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可使其典当权的,该典当权消除。”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则:“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