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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22:30

网友发问: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由母公司供给担保,到期无力还款,母公司依据担保责任代偿银行告贷,后来子公司经营不善,进行清算,母公司构成的这笔债务丢失能否税前扣除?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则,企业对外供给与本企业出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而承当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才能,对无法追回的金额,对比本办法规则的应收金钱丢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出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供给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出资、融资、资料收购、产品销售等出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规则,企业按独立买卖准则向相关企业转让财物而发作的丢失,或向相关企业供给告贷、担保而构成的债务丢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阐明,一起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陈述及其相关的证明资料。
依据上述规则,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供给担保构成的债务丢失,能够税前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阐明,一起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陈述及其相关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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