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3:21
一、 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一个不容逃避的法令问题
中国是礼仪之邦,乐善好施,乐善好施是被广阔民众所推重的善良之举。出于好心答应别人无偿搭顺路车的现象十分遍及。由于我国轿车业的迅猛发展,私家车的不断添加,因无偿搭车所引发的胶葛日益增多,根据怎样的法令规矩来衡量无偿搭车人的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既联系到无偿搭车人的利益,也联系到司机和车主的利益,还联系到第三者职责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研讨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的法令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 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的类型
1、按交通事故中有无第三者职责人能够将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分为:
有第三者职责人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和无第三者职责人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
2、按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差错,能够将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分为司机无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司机有部分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和司机有彻底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
3、按搭车人是否有差错能够将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分为无偿搭车人无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和无偿搭车人有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
4、按恳求权根底的不同,能够将无偿搭车人的人身危害补偿分为违约之诉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和侵权之诉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
三、 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无偿搭车中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是否存在运送合同联系,无偿搭车人是否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则根据客运合同向司机或车主建议人身危害补偿?
这是一个关于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观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则:“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成心、重大差错形成的在外。前款规则适用于依照规则免票、持优待票或许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有学者和法官以为无偿搭车人归于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无偿搭车人与车辆营运人(司机或车主)之间存在客运合同联系,发作交通事故时,无偿搭车人有权根据客运合同要求司机或车主承当补偿职责,至于发作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司机是否有差错则在所不问。
观念之二: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是否存在运送合同联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非营运性质运用的机动车的车主及司机来说,与无偿搭车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联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联系的界说和权力职责的设定都是针对营运性车辆的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联系而设定的,非营运性运用的机动车车主及司机与无偿搭车人之间的联系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界说,因而不适用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到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则,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址运送到约好地址,旅客付出票款的合同。承运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或许一般的运送道路将旅客运送到约好地址。旅客应当付出票款。承运人未依照约好道路或许一般道路运送添加票款的,旅客能够回绝付出添加部分的票款。旅客应当持有用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许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能够依照规则加收票款。旅客不交给票款的,承运人能够回绝运送。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则能够看出,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概念及权力职责的设定都是针对营运性车辆所规则的,合同法中所规则的客运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双务有偿合同,即营运性机动车作为承运人有职责按按约好的时刻道路及票价准时运送旅客,而作为有偿搭车一方的旅客有付出票款的职责。在这样一个双务有偿的前提下,若有权收取票款的承运人作为权力人自愿抛弃收取票款的权力而答应旅客无票乘运,则承运人并不因抛弃权力而一起自动相应地革除承运人的职责。
虽然合同法第302条规则了依照规则免票、持优待票或许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与承运人之间也存在客运合同联系,但从该条款的上下文及对合同当事人的界说来看,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则的依照规则免票或许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所对应的承运人是指依法从事营运的车辆营运人,而并非指非营运的机动车司机或车主。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则的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所应承当的无差错补偿职责也是根据承营运人的经营性质所设定的严厉职责[1]。所以关于从事营运的承运人来说,在其有权收取客票票款的情况下,仅在出于法定原因(如政府规则公共轿车对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或在承运人自愿答应特别旅客无票搭乘的两种特定情况下,从事营运的承运人与无偿搭车的旅客之间存在运送合同联系,这两种特定情况下,无偿搭车的旅客有权根据客运合同联系向承运人建议人身危害补偿。在这两种景象之外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车主或司机与无偿搭车人之间并不存在运送合同联系。
2、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与车主之间没有缔结客运合同的志愿,因而两边之间不存在合同联系。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虽然通过司机或车主的赞同,但这种赞同并不构成合赞同义上的合意。合赞同义上的合意是指要约方或许诺方在宣布要约或作出许诺时都有缔结合同的志愿,一旦合同建立并收效,任何一方都应受合同的束缚而且对违约方享有诉权。由于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仅仅征得司机赞同其无偿搭车,两边并无缔结合同(包含客运运合同)的片面志愿,在司机自动约请无偿搭车人无偿搭车时,无偿搭车人赞同无偿搭车的意思表明也不意味着两边之间有缔结合同(包含客运合同)的志愿。有合意但没有缔结合同的志愿即不构成合同之债意义上的束缚力。关于这一点,英美合同法中叙述的更清楚清晰,例如,甲约请乙到A酒店参与宴会,乙表明赞同。但甲后因故取消了宴会, 则乙无权根据合同联系诉甲违约,由于甲、乙之间虽有一起赴宴的合意,但彼此之间却无缔结合同的志愿,因而两边之间不存在合同联系,也没有关于一起赴宴的合同之债[2]。相同在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也不存在关于无偿搭车的合同之债,即无偿搭车人无权诉请强制司机实行运送职责,相同司机也无权向无偿搭车人诉讼建议任何运费。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的这种社会联系的特色决议了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不存在合同联系(包含客运合同联系)。
所以,无偿搭车人在向非营运的车主建议人身危害补偿时,只能根据侵权提侵权之诉而不能对其提起违约之诉。
(二)司机或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危害不承当职责?
在无偿搭车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的情况下,司机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免责?关于司机有权免责的法定景象,国内的学者和法官也有不同观念。
观念之一:轿车是高速运转的具有危险性的运送工具,不管搭车人是无偿搭车仍是有偿搭车,司机及车主都应对搭车人的人身安全担任,而且要承当无差错职责。
观念之二:司机或车主对搭车人承当一般的侵权职责。即在司机有成心或差错的情况下应承当侵权职责。
观念之三:司机或车主承当特别的减轻的补偿职责。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是:
国内侵权法专家将无偿搭车的现象界说为“好心同乘”,而且通说是应减轻司机或车主的职责[3]。参照美国的立法,在下列景象下,无偿搭车人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诉讼:
1、 伤亡是无偿搭车人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是无偿搭车人成心、重大差错形成的;
在有偿的客运合同联系中,乘运人关于旅客因上述原因形成的人身伤亡有权免责,无偿搭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当的职责要比有偿客运联系中的乘运人的职责轻,因而,乘运人的免责事项相同也是无偿搭车中司机或车主的免责事项。
2、 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成心或重大差错,而且也没有违背安全保证职责的差错的。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到搭车有或许存在的潜在危险,司机在赞同或约请别人无偿搭车时彻底是出于好心,对其应尽的留意职责不该等同于从事营运性客运的司机或车主应尽的留意职责。参照美国的立法,只需司机关于无偿搭车人的人身伤亡不存在成心或重大差错,则无偿搭车人无权向司机或车主建议人身危害补偿。
在美国,无偿搭车人被称为客人乘客(guest passenger),无偿搭车中的施惠答应别人搭车的车主被称为主人车主(host owner)司机被称为主人司机(host driver or host operator),司机或车主在无偿搭车中应承当的职责被归结为客人乘客职责(guest passenger liablity),受客人成文法(guest statue)的束缚。
在美国,轿车客人作为无偿搭车人,差异于付费乘坐出租车、公共轿车或向朋友付款坐朋友车的人。客人成文法在美国归于州立法,1927年最早起源于新墨西哥州。其意图是为司机对偿搭车人所负的留意职责设定规范。虽然各州的立法有必定的差异,但基本概念是无偿搭车人作为社会客人能够根据司机的成心或重大差错而申述司机[4]。这些成心或重大差错包含但不限于: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依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现已要求司机泊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依然不计后果地持续开车等[5]。客人成文法是美国侵权法中的一种成文法,其意图是约束客人乘客根据一般忽略而要求司机补偿其人身危害。相反,无偿搭车的客人乘客只能根据重大差错、成心(期望或听任)等不妥行为而申述司机,而且关于客人乘客有权
中国是礼仪之邦,乐善好施,乐善好施是被广阔民众所推重的善良之举。出于好心答应别人无偿搭顺路车的现象十分遍及。由于我国轿车业的迅猛发展,私家车的不断添加,因无偿搭车所引发的胶葛日益增多,根据怎样的法令规矩来衡量无偿搭车人的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既联系到无偿搭车人的利益,也联系到司机和车主的利益,还联系到第三者职责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研讨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的法令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 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的类型
1、按交通事故中有无第三者职责人能够将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分为:
有第三者职责人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和无第三者职责人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
2、按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差错,能够将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分为司机无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司机有部分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和司机有彻底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
3、按搭车人是否有差错能够将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分为无偿搭车人无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和无偿搭车人有差错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
4、按恳求权根底的不同,能够将无偿搭车人的人身危害补偿分为违约之诉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和侵权之诉的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
三、 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无偿搭车中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是否存在运送合同联系,无偿搭车人是否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则根据客运合同向司机或车主建议人身危害补偿?
这是一个关于无偿搭车人身危害补偿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观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则:“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成心、重大差错形成的在外。前款规则适用于依照规则免票、持优待票或许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有学者和法官以为无偿搭车人归于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无偿搭车人与车辆营运人(司机或车主)之间存在客运合同联系,发作交通事故时,无偿搭车人有权根据客运合同要求司机或车主承当补偿职责,至于发作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司机是否有差错则在所不问。
观念之二: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是否存在运送合同联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非营运性质运用的机动车的车主及司机来说,与无偿搭车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联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联系的界说和权力职责的设定都是针对营运性车辆的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联系而设定的,非营运性运用的机动车车主及司机与无偿搭车人之间的联系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界说,因而不适用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到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则,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址运送到约好地址,旅客付出票款的合同。承运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或许一般的运送道路将旅客运送到约好地址。旅客应当付出票款。承运人未依照约好道路或许一般道路运送添加票款的,旅客能够回绝付出添加部分的票款。旅客应当持有用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许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能够依照规则加收票款。旅客不交给票款的,承运人能够回绝运送。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则能够看出,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概念及权力职责的设定都是针对营运性车辆所规则的,合同法中所规则的客运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双务有偿合同,即营运性机动车作为承运人有职责按按约好的时刻道路及票价准时运送旅客,而作为有偿搭车一方的旅客有付出票款的职责。在这样一个双务有偿的前提下,若有权收取票款的承运人作为权力人自愿抛弃收取票款的权力而答应旅客无票乘运,则承运人并不因抛弃权力而一起自动相应地革除承运人的职责。
虽然合同法第302条规则了依照规则免票、持优待票或许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与承运人之间也存在客运合同联系,但从该条款的上下文及对合同当事人的界说来看,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则的依照规则免票或许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所对应的承运人是指依法从事营运的车辆营运人,而并非指非营运的机动车司机或车主。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则的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所应承当的无差错补偿职责也是根据承营运人的经营性质所设定的严厉职责[1]。所以关于从事营运的承运人来说,在其有权收取客票票款的情况下,仅在出于法定原因(如政府规则公共轿车对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或在承运人自愿答应特别旅客无票搭乘的两种特定情况下,从事营运的承运人与无偿搭车的旅客之间存在运送合同联系,这两种特定情况下,无偿搭车的旅客有权根据客运合同联系向承运人建议人身危害补偿。在这两种景象之外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车主或司机与无偿搭车人之间并不存在运送合同联系。
2、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与车主之间没有缔结客运合同的志愿,因而两边之间不存在合同联系。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虽然通过司机或车主的赞同,但这种赞同并不构成合赞同义上的合意。合赞同义上的合意是指要约方或许诺方在宣布要约或作出许诺时都有缔结合同的志愿,一旦合同建立并收效,任何一方都应受合同的束缚而且对违约方享有诉权。由于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仅仅征得司机赞同其无偿搭车,两边并无缔结合同(包含客运运合同)的片面志愿,在司机自动约请无偿搭车人无偿搭车时,无偿搭车人赞同无偿搭车的意思表明也不意味着两边之间有缔结合同(包含客运合同)的志愿。有合意但没有缔结合同的志愿即不构成合同之债意义上的束缚力。关于这一点,英美合同法中叙述的更清楚清晰,例如,甲约请乙到A酒店参与宴会,乙表明赞同。但甲后因故取消了宴会, 则乙无权根据合同联系诉甲违约,由于甲、乙之间虽有一起赴宴的合意,但彼此之间却无缔结合同的志愿,因而两边之间不存在合同联系,也没有关于一起赴宴的合同之债[2]。相同在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也不存在关于无偿搭车的合同之债,即无偿搭车人无权诉请强制司机实行运送职责,相同司机也无权向无偿搭车人诉讼建议任何运费。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的这种社会联系的特色决议了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不存在合同联系(包含客运合同联系)。
所以,无偿搭车人在向非营运的车主建议人身危害补偿时,只能根据侵权提侵权之诉而不能对其提起违约之诉。
(二)司机或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危害不承当职责?
在无偿搭车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的情况下,司机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免责?关于司机有权免责的法定景象,国内的学者和法官也有不同观念。
观念之一:轿车是高速运转的具有危险性的运送工具,不管搭车人是无偿搭车仍是有偿搭车,司机及车主都应对搭车人的人身安全担任,而且要承当无差错职责。
观念之二:司机或车主对搭车人承当一般的侵权职责。即在司机有成心或差错的情况下应承当侵权职责。
观念之三:司机或车主承当特别的减轻的补偿职责。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是:
国内侵权法专家将无偿搭车的现象界说为“好心同乘”,而且通说是应减轻司机或车主的职责[3]。参照美国的立法,在下列景象下,无偿搭车人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诉讼:
1、 伤亡是无偿搭车人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是无偿搭车人成心、重大差错形成的;
在有偿的客运合同联系中,乘运人关于旅客因上述原因形成的人身伤亡有权免责,无偿搭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当的职责要比有偿客运联系中的乘运人的职责轻,因而,乘运人的免责事项相同也是无偿搭车中司机或车主的免责事项。
2、 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成心或重大差错,而且也没有违背安全保证职责的差错的。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到搭车有或许存在的潜在危险,司机在赞同或约请别人无偿搭车时彻底是出于好心,对其应尽的留意职责不该等同于从事营运性客运的司机或车主应尽的留意职责。参照美国的立法,只需司机关于无偿搭车人的人身伤亡不存在成心或重大差错,则无偿搭车人无权向司机或车主建议人身危害补偿。
在美国,无偿搭车人被称为客人乘客(guest passenger),无偿搭车中的施惠答应别人搭车的车主被称为主人车主(host owner)司机被称为主人司机(host driver or host operator),司机或车主在无偿搭车中应承当的职责被归结为客人乘客职责(guest passenger liablity),受客人成文法(guest statue)的束缚。
在美国,轿车客人作为无偿搭车人,差异于付费乘坐出租车、公共轿车或向朋友付款坐朋友车的人。客人成文法在美国归于州立法,1927年最早起源于新墨西哥州。其意图是为司机对偿搭车人所负的留意职责设定规范。虽然各州的立法有必定的差异,但基本概念是无偿搭车人作为社会客人能够根据司机的成心或重大差错而申述司机[4]。这些成心或重大差错包含但不限于: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依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现已要求司机泊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依然不计后果地持续开车等[5]。客人成文法是美国侵权法中的一种成文法,其意图是约束客人乘客根据一般忽略而要求司机补偿其人身危害。相反,无偿搭车的客人乘客只能根据重大差错、成心(期望或听任)等不妥行为而申述司机,而且关于客人乘客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