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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概念是什么,代孕子女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0:07
一、代孕的概念
代孕,俗称“借腹生子”,指将受精卵子植入非妻子的女人的子宫,代替妻子对受精卵进行孕育,或者是将老公的精子的行为。
广义的代孕一般能够被划分为四种状况:1.老公供给精子,妻子供给卵子而托付别人施行代孕;2.老公供给精子,由第三人供给卵子,再由其别人施行代孕;3.老公供给精子,由代孕母亲供给卵子进行代孕;4.由夫妻外的第三人供给精子和卵子托付别人施行代孕。
二、代孕子女的确认
(一)基因爸爸妈妈
“基因爸爸妈妈”,即供给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也便是代孕下一代的基因供给人。
(二)孕育母亲
孕育母亲,即为代孕子女供给孕育条件的妇女。
(三)哺育母亲
哺育爸爸妈妈,望文生义,是抚育代孕子女长大的人。
(四)父亲的确认
父亲的确认则是依照母亲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来推定的。这样的判别办法是根据传统年代孩子出世的仅有途径便是从受孕者(此刻也是孩子的基因母亲)的子宫中出世的。
三、代孕子女的法令地位确认
(一)由老公供精,妻子供卵而施行的代孕
由老公供精,妻子供卵而施行的代孕,所生子女应确认为夫妻两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与代孕母亲不发作母子女联系。这是由于,此种状况下,所生子女是夫妻两边精卵结合的成果,且此种状况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一致赞同才施行的,故应确认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亲赞同且施行代为怀孕临产的行为,其原意并非要与所生子女发作母子女联系,法令尊重这一意思表明,应视为其抛弃了确认所生子女为己之子女的权力,故二者间不发作母子女联系。
(二)通过夫妻一致赞同,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亲供卵)而施行的代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令地位怎么确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一致赞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两边的婚生子女,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权力义务联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三)未经妻的赞同,由老公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施行的代孕
未经妻的赞同,由老公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施行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夫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妻能够行使婚生子女否定权(假如施行代孕后妻子赞同的,可不行使该否定权),否定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当母亲的职责,供卵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不发作母子女联系。
(四)未经夫的赞同,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施行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妻的非婚生子女
未经夫的赞同,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施行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妻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夫能够行使婚生子女否定权(假如施行代孕后老公赞同的,可不行使该否定权),否定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当父亲的职责,供精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亦不发作爸爸妈妈子女联系。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我们带来的代孕子女的法令地位确认,假如还有什么问题,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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