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4:39
抚育权是指爸爸妈妈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力,抚育有婚生的抚育与非婚生的抚育之分,在现实日子中因为各种原因的呈现与发作,导致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抚育权得不到很好的保证。那么怎么处理离婚后抚育权的问题?下面听讼小编就带您细心了解一下法律上关于抚育权的规则。
一、离婚时的子女抚育权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对拒不执行有关抚育费、抚育费、日子费、产业切割、遗产承继、探望子女等判定或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职责。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二、相关事例:
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日子且生下一子,却对孩子不尽抚育责任。6月12日,山西阳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下发一审判定,判定原被告两边对非婚生子女应尽抚育责任。因为孩子还小,暂由母亲王某抚育,父亲李某每月付出抚育费2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日子。
1998年4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订亲。因为王某爸爸妈妈没有儿子,约好男方到女方家中寓居,婚后招婿养老,2002年两边挂号成婚。后因性格不合,王某于2006年5月诉至法院,与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尔后,李某仍吃住在王某家中,与王某共同日子。2007年5月,王某生下一子,但李某不尽抚育责任。无法之下,王某将前夫告上法庭。
三、法官说法: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本案中,原被告同居所生育子女应由两边共同来抚育,因为其子年幼,由其生母抚育较为适宜,生父则应付出部分或悉数日子费、教育费。
一、离婚时的子女抚育权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对拒不执行有关抚育费、抚育费、日子费、产业切割、遗产承继、探望子女等判定或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职责。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二、相关事例:
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日子且生下一子,却对孩子不尽抚育责任。6月12日,山西阳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下发一审判定,判定原被告两边对非婚生子女应尽抚育责任。因为孩子还小,暂由母亲王某抚育,父亲李某每月付出抚育费2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日子。
1998年4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订亲。因为王某爸爸妈妈没有儿子,约好男方到女方家中寓居,婚后招婿养老,2002年两边挂号成婚。后因性格不合,王某于2006年5月诉至法院,与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尔后,李某仍吃住在王某家中,与王某共同日子。2007年5月,王某生下一子,但李某不尽抚育责任。无法之下,王某将前夫告上法庭。
三、法官说法: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本案中,原被告同居所生育子女应由两边共同来抚育,因为其子年幼,由其生母抚育较为适宜,生父则应付出部分或悉数日子费、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