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裁定的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2:58
公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以为契合诉讼保全的条件,或许以为有必要依职权决议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决。关于状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并当即实行。所谓状况紧急,是指如不当即采纳诉讼保全办法,诉讼标的物或有关产业,就会被变卖、藏匿、搬运、毁损、糟蹋或因天然原因灭失,然后形成无法挽回的丢失。公民法院在实行产业保全的裁决时,应当依据裁决保全的办法品种如查封、扣押、冻住或法律规则的其他办法进行实行。查封是将需求进行产业保全的资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许易地封存,查封被请求人的资产,是为了避免资产被躲藏、搬运、变卖、毁损所采纳的强制办法;扣押是将资产送到必定场所予以拘留,或许就地拘留,在必定期限内禁绝被请求人处置和动用;冻住是依法告诉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单位,禁绝被请求人提取或许处置其银行存款;法律规则的其他办法如拘留、提被请求人劳动收入,制止被请求人为必定行为等。
在诉讼保全的实行过程中,往往有一些当事人以被保全的产业已设定典当、产业不是其一切等为由对立诉讼保全裁决的实行。在审判实践过程中,遇有下列景象,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
1、虚伪典当协议设定的典当物,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典当协议联系是以其担保的主债款债款联系为根底的,但审判实践中却有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债款较多,为了逃避债款,事前与第三人勾结签定虚伪的典当协议,以防被诉后产业被依法查封或扣押。这种典当联系,行为人之间底子没有债款债款联系,或许即便有少数的债款债款联系,仅仅作为档箭牌。这种民事行为,不只侵犯了其他债款人的利益,一起也违反了法律规则的,确定为无效协议。实践中还有一种状况,典当协议与担保债款债款联系均系实在的,仅仅由于债款人到期没有实行付款协议,如典当告贷中的告贷方没有实行付款责任,这样的债款债款没有实践发作,因而,为其设定的典当协议,对两边就不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亦视为无效。
2、典当物的价值远远超越其担保债款数额的典当协议,超价值部分的典当物,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典当权是以确保债款完成为意图而设定的。从典当权所起的这种确保作用来讲,设定典当联系时,典当物的价值高于其担保的债款数额,应当是答应的,但也应当坚持根本共同。有些当事人签定的典当协议典当物的价值远远超越了其担保的债款数额,有的乃至是债款数的数倍,这样设定的典当协议的意图,有时候难以确定。但不管出于哪种意图,在客观上都会影响其他债款人权力的完成。因而,应确定超出价值部分的典当无效。
3、多个债款人的债款人,将悉数的产业典当给其间一个债款人的典当协议所设定的典当物,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最高公民法院于1994年3月26日在关于债款人有多个债款人,将其悉数产业典当给其间一个债款人是否有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债款人有多个债款人的状况下,债款人将其悉数产业典当给其间一个债款人,因而使该债款人丧失了实行其他债款的才能,侵犯了其他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则,应当确定典当协议无效”。
4、典当期限超越典当物保质期限的典当协议所设定的典当物,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有些当事人以保质期较短的产品作典当,如食物、饮料、药品等;有的在债款清偿期限届满时,因超越保质期限而失掉价值,这不只达不到设定典当的意图,并且也影响其他债款的及时清偿,一起这种典当协议还会形成必定的危害,一方面会形成社会资产的糟蹋;另一方面过期产品流入社会直接危害公民健康。这种典当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则。因而,典当期限超越典当物保质期限的典当协议应确定为无效协议。
5、将自己一切的产业以别人名义挂号的,或事实上已实践占有并获得资产一切权的,仅仅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产业,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有些当事人为逃避债款,避免自己的产业被公民法院扣押,将自己的产业以别人名义挂号,如某公司债台高筑,仍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以该公司驾驶员的名义报牌,而该购车的发票却入财政帐,该车的一切权应属该公司一切。有些当事人惧怕产业被查封,向别人置办的产业,迟迟不过户,仍以原户主名义运用该产业,如蔡某有多笔到期债款要归还,其向李某购买一套房子,并长时间寓居,但仍以原户主李某的名义运用该房子,而不处理过户过续。对这些车子、房子,公民法院是能够依法查封、扣押的。
6、单位或其他安排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的,经审查事实的,公民法院能够对其个人账户予以冻住。有的单位和安排为避免银行账户被冻住采纳公款不入账,搞帐外循环,公款私存,如某采购站欠某银行告贷32万元不还,乘在改制时将房子出售,将所得款存在该站财政人员的个人账户。法院核实后,依法作出保全的裁决,冻住该财政人员的个人账户,该单位和个人均未提出异议。且在辩论期限内,被告自动将所欠告贷本息悉数还清,原告向法院请求撤诉,收到了杰出的社会作用。
在诉讼保全的实行过程中,往往有一些当事人以被保全的产业已设定典当、产业不是其一切等为由对立诉讼保全裁决的实行。在审判实践过程中,遇有下列景象,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
1、虚伪典当协议设定的典当物,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典当协议联系是以其担保的主债款债款联系为根底的,但审判实践中却有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债款较多,为了逃避债款,事前与第三人勾结签定虚伪的典当协议,以防被诉后产业被依法查封或扣押。这种典当联系,行为人之间底子没有债款债款联系,或许即便有少数的债款债款联系,仅仅作为档箭牌。这种民事行为,不只侵犯了其他债款人的利益,一起也违反了法律规则的,确定为无效协议。实践中还有一种状况,典当协议与担保债款债款联系均系实在的,仅仅由于债款人到期没有实行付款协议,如典当告贷中的告贷方没有实行付款责任,这样的债款债款没有实践发作,因而,为其设定的典当协议,对两边就不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亦视为无效。
2、典当物的价值远远超越其担保债款数额的典当协议,超价值部分的典当物,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典当权是以确保债款完成为意图而设定的。从典当权所起的这种确保作用来讲,设定典当联系时,典当物的价值高于其担保的债款数额,应当是答应的,但也应当坚持根本共同。有些当事人签定的典当协议典当物的价值远远超越了其担保的债款数额,有的乃至是债款数的数倍,这样设定的典当协议的意图,有时候难以确定。但不管出于哪种意图,在客观上都会影响其他债款人权力的完成。因而,应确定超出价值部分的典当无效。
3、多个债款人的债款人,将悉数的产业典当给其间一个债款人的典当协议所设定的典当物,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最高公民法院于1994年3月26日在关于债款人有多个债款人,将其悉数产业典当给其间一个债款人是否有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债款人有多个债款人的状况下,债款人将其悉数产业典当给其间一个债款人,因而使该债款人丧失了实行其他债款的才能,侵犯了其他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则,应当确定典当协议无效”。
4、典当期限超越典当物保质期限的典当协议所设定的典当物,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有些当事人以保质期较短的产品作典当,如食物、饮料、药品等;有的在债款清偿期限届满时,因超越保质期限而失掉价值,这不只达不到设定典当的意图,并且也影响其他债款的及时清偿,一起这种典当协议还会形成必定的危害,一方面会形成社会资产的糟蹋;另一方面过期产品流入社会直接危害公民健康。这种典当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则。因而,典当期限超越典当物保质期限的典当协议应确定为无效协议。
5、将自己一切的产业以别人名义挂号的,或事实上已实践占有并获得资产一切权的,仅仅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产业,公民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保全办法。有些当事人为逃避债款,避免自己的产业被公民法院扣押,将自己的产业以别人名义挂号,如某公司债台高筑,仍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以该公司驾驶员的名义报牌,而该购车的发票却入财政帐,该车的一切权应属该公司一切。有些当事人惧怕产业被查封,向别人置办的产业,迟迟不过户,仍以原户主名义运用该产业,如蔡某有多笔到期债款要归还,其向李某购买一套房子,并长时间寓居,但仍以原户主李某的名义运用该房子,而不处理过户过续。对这些车子、房子,公民法院是能够依法查封、扣押的。
6、单位或其他安排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的,经审查事实的,公民法院能够对其个人账户予以冻住。有的单位和安排为避免银行账户被冻住采纳公款不入账,搞帐外循环,公款私存,如某采购站欠某银行告贷32万元不还,乘在改制时将房子出售,将所得款存在该站财政人员的个人账户。法院核实后,依法作出保全的裁决,冻住该财政人员的个人账户,该单位和个人均未提出异议。且在辩论期限内,被告自动将所欠告贷本息悉数还清,原告向法院请求撤诉,收到了杰出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