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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香港华闽财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上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0:02
法发布(2002)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88——128号。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该公司董事长。托付署理人:伍荣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闽财政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33楼3313室。法定代表人:梅勤萍,该公司董事。托付署理人:范代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林海涛,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闽财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公司)债款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署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与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8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签定一份《告贷协议书》,约好由华闽公司向祥业公司供给总金额3,000万港元的告贷,告贷期限一年,年利率为20%,祥业公司将其开发的“祥业广场”地块抵押给华闽公司。华闽公司别离于1994年12月20日、1995年1月6日将总计3,000万港元付出祥业公司。告贷到期后,祥业公司未能还款,本案两边当事人经洽谈于1995年12月20日又签定了一份《假贷协议》,将《告贷协议书》项下金钱的还款期限延至1996年12月20日。二审期间,本案两边当事人承认,上述两份协议均未经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赞同挂号。1998年10日8日,因为祥业公司仍未偿付告贷,华闽公司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恳求付出令。同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签发了(1998)湖民督字第01号付出令,该付出令已送达收效。1998年11月9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香港华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签定一份《合同书》,约好祥业公司将其具有的“祥业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给华星公司,华星公司如期将“项目转让金”代祥业公司付出给华闽公司,作为祥业公司归还告贷资金3,000万港元。1999年11月12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华星公司又签定了一份《弥补合同书》,约好祥业公司将其开发的“祥业广场”房地产项目与华星公司协作,一起建立“金秋豪园公司”,其间祥业公司占20%股份,华星公司占80%股份,华星公司为此应付出祥业公司“项目转让金”2,200万港元,华星公司分期将2,200万港元代祥业公司付出给华闽公司(其间385万元人民币代祥业公司付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28日,祥业公司向华闽公司承认,截止1999年3月31日,祥业公司欠华闽公司告贷利息7,694,520.70港元。2001年11月5日,华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祥业公司偿付因调整项目转让金而发生的债款搬运差额金钱800万港元、由华星公司代付出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庭的385万元人民币(截止2001年9月30日,利息别离为336万港元、1,024,100元人民币)以及告贷利息7,694,520.70港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华闽公司就本案向该院申述是否属重复申述,祥业公司以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8)湖民督字第01号付出令已收效,本案触及内容均为付出令实行中遗留问题。华闽公司以为,因调整项目转让金而发生的债款搬运差额款800万港元及因被告无力实行法院收效判定,而代祥业公司付到省法院的385万元人民币实行款是新的债权债款联系,应由被告承当偿付的法律责任,另被告欠原告告贷利息7,694,520.70港元,经两边结算予以承认也是新的债权债款法律联系,不属重复审理。该院以为,被告因拖欠原告告贷本金3,000万港元及利息未还,原告于1998年10月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恳求付出令。1998年11月9日,原告、被告、华星公司三方签定一份合同书,约好被告将其具有的厦门“祥业广场”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华星公司,华星公司如期足额将“项目转让金”3,000万港元偿交给原告,作为被告归还原告告贷资金,合同签定后,华星公司将定金300万港元交给原告,合同收效实行。因而能够确定原告、祥业公司与华星公司之问形成了3,000万港元的债款搬运,即该收效付出令已实行了。1999年11月12日,上述三方在1998年11月9日合同基础上签定一份弥补合同书,因为厦门市政府对“祥业广场”容积率进行调整,三方因而签定弥补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好:三方商定将项目转让金总价从3,000万港元调整为2,200万港元。第五条约好,在厦门市政府赞同该项目延期开发赞同文件下达后,华星公司付出的定金转为项目转让金。余下的项目转让金1,900万港元分三期由华星公司汇给原告指定的帐户。一起被告许诺将在“厦门金秋豪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20%股份的权益连同往后厦门市政府补偿地块的开发项目中的60%权益一起处理抵押给原告。弥补合同中三方约好项目转让金的调整,形成800万港元的差额款,而该800万港元又转为被告对原告的债款。因而,该800万港元已非原告贷合同项下的假贷法律联系,一起被告欠原告付出到省法院的385万元人民币以及原告承认拖欠告贷到期结算利息7,694,520.70港元均是新的债权债款联系,原告就这些债款联系向该院申述,不属重复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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