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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育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21:52

案情:刘某2007年末与前夫夏某离婚,离婚时,两名婚生子女甲和乙均判给刘某抚育。刘某于2008年2月与张某再婚,再婚时,甲还差五个月到18周岁,乙16周岁,,甲乙二人自幼在东北随其舅舅日子。2009年5月张某在外打工发作工亡,甲乙和张某的两名亲生子女丙丁就张某遗产承继发作胶葛。
不合:第一种观念以为,甲乙二人在刘某再婚时均未满18周岁,刘某有抚育二子女的责任,刘张再婚后,张某天然和甲乙树立了教育抚育联系,依据承继法规则,树立了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能够互相承继,故,甲乙有权承继张某的遗产;第二种观念以为,甲乙在刘张再婚时已接近成年,且未与刘张某在一起日子,他们之间没有树立教育抚育联系,故不能按照爸爸妈妈子女的联系享有承继权。
剖析: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现结合本案案情剖析如下:
1、张某对甲乙无法定的也没有约好的教育抚育责任,张某生前也没有教育抚育二子女的意思表明。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是一种拟制血亲联系,其权利责任是树立在现实的教育抚育联系建立根底的。没有客观的教育抚育行为,就不能构成教育抚育联系。
2、张某与甲乙二人在身份上没有互相认可。张刘二人成婚后,甲乙二人没有称号张某为“父亲”,也没有把张某作为父亲对待,相同,张某也一直没有将甲乙作为子女去抚育。据张某亲朋好友证明,张某外出打工赚钱,仅有的意图是为了给其亲生子丁盖房子成婚,而非为甲乙。别的,在张某身亡后的几个月的时刻里,甲乙一直没有出面,没有尽到子女应尽的孝道,张某的后事悉数由张某亲生子女筹办。
3、张刘二人成婚后,甲乙未与张刘共同日子,而是长时刻在东北随其舅舅日子。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教育抚育,一般需求在一起共同日子,互相才干沟通交流,爸爸妈妈才干对子女进行教育抚育,而二子女长时刻不在张刘二人身边日子,不具备现实上教育抚育的客观条件。
4、甲乙在其母亲刘某再婚时现已接近成年,且刘某与张某婚姻联系仅存续十五个月左右,时刻太短(特别是甲在张刘成婚后五个月就成年了),张某与甲乙从时刻上也无法构成教育抚育联系。因为继爸爸妈妈子女构成抚育联系的时刻没有法令的明确规则,笔者参照国内法学教材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观念,教育抚育联系的时刻规范应当继续在五年以上为宜。别的,从继子女的视点考虑,假如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抚育教育的时刻过短,则继爸爸妈妈的抚育支付比将来继子女对继爸爸妈妈的奉养支付要小得多,这样对继子女来说显失公正。
5、假定张某在十五个月内给甲乙买过小物品或给过一些零花钱,也要辨明张某是在尽抚育责任仍是赠与行为。笔者以为,要确认是否构成教育抚育联系,还要留意抚育行为和赠与行为之间的差异。抚育是一种长时刻的、继续的担负子女日子和教育费用的行为,费用的数额相对安稳。而赠与则是偶然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的价值不确认,一般每次给付都含有特定意图。关于赠与行为,即便继爸爸妈妈赠与继子女的资产较多,或许超出继子女所需的抚育教育费用,也不能确认两边构成了抚育教育联系。因而,作为老一辈的张某即便偶然有给付行为也不能阐明张某有抚育教育二子女的意思,更无法证明二者构成了教育抚育联系。
综上,笔者以为,在客观时刻、空间以及张某片面意思表明方面,缺少教育抚育的必要条件,甲乙和张某没有树立起教育抚育联系,两边的不能按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确认权利责任,因而确认甲乙无权承继张某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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