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8:36
山东省施行《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若干规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办路途交通事端职责者,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国务院令第89号,以下简称《方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除按《方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外,均依照本规则处理。
第三条 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担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处理。
第四条 处理一般以上路途交通事端的人员,有必要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训练考试合格后,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布路途交通事端处理证章。详细方法由省公安厅另行拟定。
第五条 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特大交通事端时,应在查明事端原因、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的刑事、行政处分和危害补偿提出处理定见,填制《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批阅表》,报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阅。
发作特大交通事端或有严峻影响的交通事端,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陈述的一起,应立即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
第六条 交通事端发作后,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所有人须预付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费用,也能够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其间一方预付,结案时按职责承当。事端职责者回绝预付或许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暂扣闯祸车辆至事端处理结案或交足事端处理所需危害补偿费用停止。
第七条 在本省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逃逸案子,事端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法定稳妥由中国人民稳妥公司独家运营的行政区域,由其分支机构在3000元以内预付。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法定稳妥由两家以上稳妥公司运营的行政区域,由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有关稳妥公司商定预付方法。事端职责者被查获后,稳妥公司有权向职责者追回已预付的金钱。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和伤残鉴定,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和伤残鉴定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请求从头确认和从头鉴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保持、改变或吊销决议。对作出吊销决议的,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认决议书》和《路途交通事端伤残从头鉴定决议书》,内容包含吊销的理由和从头确认、从头鉴定决议。
第九条 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时限,按《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公安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实行。对发作交通事端逃逸案子的职责确认,自破案之日起,实行上述时限。
第十条 对交通事端职责者的处分,按《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进行。其间对实习期驾驭员给予吊扣驾驭证处分的,吊扣期满后从头核发驾驭证,其初度领证日期后延,后延时刻为吊扣时刻。
受吊扣驾驭证处分的驾驭员,吊扣期满后,按有关规则进行复考。
第十一条 学习驾驭员在教练中发作交通事端负有职责的,由教练员承当部分或悉数职责。学习驾驭员在非教练中驾驭机动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无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给予处分;有职责的,按《方法》的有关规则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进行调停,应招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与;当事人不能参与的,可由当事人托付的代理人参与;当事人现已逝世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参与。托付代理人参与调停的,须有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托付书。参与调停的各方人员,均不得超越3人。
第十三条 危害补偿的调停期限为30日,在30日内一次调停不成的再调停一次,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延伸的15日内再调停一次。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掌管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调停。调停活动应实行以下程序:
(一)记载调停时刻、地址和参与调停的各方人员。
(二)宣告调停定见。
(三)记载各方对危害补偿的定见。
(四)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制造调停书;调停达不成协议的,应宣告下一次调停的时刻、地址。
第十五条 交通事端职责者应当依照所负事端职责承当相应的危害补偿费用,其份额为:
(一)负悉数职责的,承当100%的危害补偿费;
(二)负首要职责的,承当60%--90%的危害补偿费;
(三)负平等职责的,各承当50%的危害补偿费;
(四)负非有必要职责的,承当10%--40%的危害补偿费。
事端职责者有三方以上的,参照上述规则承当相应的危害补偿费。
第十六条 医疗费:依照县以上医疗(抢救期间在外)对当事人的交通事端伤口医治所必需的费用核算,凭证付出(不包含恢复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医疗费包含挂号费、查验费、手术费、医治费、住院费和药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
结案时,如当事人确需持续医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县以上医院的主张,确认持续医治的时刻和费用,同时核算。
第十七条 误工费核算的日期为实践误工日期。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凭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和单位出据的因误工削减收入的证明为依据,按《方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则核算。无固定收入的,凭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参照省核算部分发布的国有企业同行业的均匀收入核算。
第十八条 护理费:交通事端伤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医治期间,因伤势严峻日子不能自理的,可确认护理人员1名。伤势危重,有必要24小时护理的,由医院主张,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赞同,可添加护理人员1名。详细规范按《方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则实行。
伤者定残之后日子不能自理的,依据伤残鉴定等级,Ⅰ--Ⅴ级伤残者可一次性补偿护理费用。其规范为:Ⅰ级,5000元;Ⅱ级,4000元;Ⅲ级,3000元;Ⅳ级,2000元;Ⅴ级,1000元,一致核算在危害补偿费用中。
第十九条 残疾者日子补助费:依据伤残鉴定等级,Ⅰ级伤残给予100%的日子补助费,Ⅹ级伤残给予10%的日子补助费,相邻两级补偿份额级差为10%。
多处伤残的,确认残疾者日子补助费补偿份额时,以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补偿份额为基数。其他伤残,Ⅱ--Ⅴ级的,每添加1处,添加补偿份额4%;Ⅵ--Ⅹ级的,每添加1处,添加补偿份额2%;添加的补偿份额算计不得超越10%。最高补偿份额不得超越100%。
第二十条 残疾用具费:依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本省装备国产普及型假肢或普及型手摇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用具所需的费用确认。需求装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周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结案时一次交给。其规范依照省民政部分核定的国产普及型假肢规范确认。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端死者尸身应在事端发作地火化(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在外),丧葬费规范为500元。别的,整容、尸身寄存、运尸等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同意,核算到危害补偿费用中,但最多不超越300元。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费用自费。
第二十二条 逝世补偿费:依照省核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乡镇居民家庭人均日子费开销额为“均匀日子费”规范。
第二十三条 被抚养人日子费是指死者生前或许残者损失劳动能力前实践抚养的,没有其他日子来源的人的日子费用。“残者损失劳动能力”是指伤残鉴定为Ⅰ--Ⅴ级的残者。“实践抚养的、没有其他日子来源的人”是指死者生前或许残者损失劳动能力前现已抚养的、无收入的人。其日子费用按实践人数交给。
“居民日子困难补助费”规范,按每人每月60元核算。
第二十四条 交通费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伤残者就医、装备残疾用具、参与事端处理等有关人员的车船票费。不包含飞机、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的票费,特殊情况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可。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则的人员规模,以每人每天25元以下核算,凭证付出。
第二十六条 被盗车辆发作交通事端的,由车辆注册单位(车主)垫支相应的危害补偿费用。破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供给已付出的危害补偿费用证明,向犯罪分子追偿危害补偿费。
已转卖但未处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由车辆注册单位(车主)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触及的危害补偿费规范,以事端发作时刻为准。危害补偿费规范有改变的,以省公安厅发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托付省公安厅担任解说。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办路途交通事端职责者,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国务院令第89号,以下简称《方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除按《方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外,均依照本规则处理。
第三条 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担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处理。
第四条 处理一般以上路途交通事端的人员,有必要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训练考试合格后,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布路途交通事端处理证章。详细方法由省公安厅另行拟定。
第五条 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特大交通事端时,应在查明事端原因、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的刑事、行政处分和危害补偿提出处理定见,填制《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批阅表》,报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阅。
发作特大交通事端或有严峻影响的交通事端,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陈述的一起,应立即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
第六条 交通事端发作后,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所有人须预付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费用,也能够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其间一方预付,结案时按职责承当。事端职责者回绝预付或许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暂扣闯祸车辆至事端处理结案或交足事端处理所需危害补偿费用停止。
第七条 在本省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逃逸案子,事端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法定稳妥由中国人民稳妥公司独家运营的行政区域,由其分支机构在3000元以内预付。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法定稳妥由两家以上稳妥公司运营的行政区域,由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有关稳妥公司商定预付方法。事端职责者被查获后,稳妥公司有权向职责者追回已预付的金钱。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和伤残鉴定,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和伤残鉴定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请求从头确认和从头鉴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保持、改变或吊销决议。对作出吊销决议的,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认决议书》和《路途交通事端伤残从头鉴定决议书》,内容包含吊销的理由和从头确认、从头鉴定决议。
第九条 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时限,按《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公安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实行。对发作交通事端逃逸案子的职责确认,自破案之日起,实行上述时限。
第十条 对交通事端职责者的处分,按《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进行。其间对实习期驾驭员给予吊扣驾驭证处分的,吊扣期满后从头核发驾驭证,其初度领证日期后延,后延时刻为吊扣时刻。
受吊扣驾驭证处分的驾驭员,吊扣期满后,按有关规则进行复考。
第十一条 学习驾驭员在教练中发作交通事端负有职责的,由教练员承当部分或悉数职责。学习驾驭员在非教练中驾驭机动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无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给予处分;有职责的,按《方法》的有关规则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进行调停,应招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与;当事人不能参与的,可由当事人托付的代理人参与;当事人现已逝世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参与。托付代理人参与调停的,须有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托付书。参与调停的各方人员,均不得超越3人。
第十三条 危害补偿的调停期限为30日,在30日内一次调停不成的再调停一次,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延伸的15日内再调停一次。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掌管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调停。调停活动应实行以下程序:
(一)记载调停时刻、地址和参与调停的各方人员。
(二)宣告调停定见。
(三)记载各方对危害补偿的定见。
(四)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制造调停书;调停达不成协议的,应宣告下一次调停的时刻、地址。
第十五条 交通事端职责者应当依照所负事端职责承当相应的危害补偿费用,其份额为:
(一)负悉数职责的,承当100%的危害补偿费;
(二)负首要职责的,承当60%--90%的危害补偿费;
(三)负平等职责的,各承当50%的危害补偿费;
(四)负非有必要职责的,承当10%--40%的危害补偿费。
事端职责者有三方以上的,参照上述规则承当相应的危害补偿费。
第十六条 医疗费:依照县以上医疗(抢救期间在外)对当事人的交通事端伤口医治所必需的费用核算,凭证付出(不包含恢复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医疗费包含挂号费、查验费、手术费、医治费、住院费和药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
结案时,如当事人确需持续医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县以上医院的主张,确认持续医治的时刻和费用,同时核算。
第十七条 误工费核算的日期为实践误工日期。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凭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和单位出据的因误工削减收入的证明为依据,按《方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则核算。无固定收入的,凭医院出据的病休证明,参照省核算部分发布的国有企业同行业的均匀收入核算。
第十八条 护理费:交通事端伤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医治期间,因伤势严峻日子不能自理的,可确认护理人员1名。伤势危重,有必要24小时护理的,由医院主张,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赞同,可添加护理人员1名。详细规范按《方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则实行。
伤者定残之后日子不能自理的,依据伤残鉴定等级,Ⅰ--Ⅴ级伤残者可一次性补偿护理费用。其规范为:Ⅰ级,5000元;Ⅱ级,4000元;Ⅲ级,3000元;Ⅳ级,2000元;Ⅴ级,1000元,一致核算在危害补偿费用中。
第十九条 残疾者日子补助费:依据伤残鉴定等级,Ⅰ级伤残给予100%的日子补助费,Ⅹ级伤残给予10%的日子补助费,相邻两级补偿份额级差为10%。
多处伤残的,确认残疾者日子补助费补偿份额时,以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补偿份额为基数。其他伤残,Ⅱ--Ⅴ级的,每添加1处,添加补偿份额4%;Ⅵ--Ⅹ级的,每添加1处,添加补偿份额2%;添加的补偿份额算计不得超越10%。最高补偿份额不得超越100%。
第二十条 残疾用具费:依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本省装备国产普及型假肢或普及型手摇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用具所需的费用确认。需求装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周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结案时一次交给。其规范依照省民政部分核定的国产普及型假肢规范确认。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端死者尸身应在事端发作地火化(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在外),丧葬费规范为500元。别的,整容、尸身寄存、运尸等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同意,核算到危害补偿费用中,但最多不超越300元。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费用自费。
第二十二条 逝世补偿费:依照省核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乡镇居民家庭人均日子费开销额为“均匀日子费”规范。
第二十三条 被抚养人日子费是指死者生前或许残者损失劳动能力前实践抚养的,没有其他日子来源的人的日子费用。“残者损失劳动能力”是指伤残鉴定为Ⅰ--Ⅴ级的残者。“实践抚养的、没有其他日子来源的人”是指死者生前或许残者损失劳动能力前现已抚养的、无收入的人。其日子费用按实践人数交给。
“居民日子困难补助费”规范,按每人每月60元核算。
第二十四条 交通费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伤残者就医、装备残疾用具、参与事端处理等有关人员的车船票费。不包含飞机、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的票费,特殊情况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可。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则的人员规模,以每人每天25元以下核算,凭证付出。
第二十六条 被盗车辆发作交通事端的,由车辆注册单位(车主)垫支相应的危害补偿费用。破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供给已付出的危害补偿费用证明,向犯罪分子追偿危害补偿费。
已转卖但未处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由车辆注册单位(车主)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触及的危害补偿费规范,以事端发作时刻为准。危害补偿费规范有改变的,以省公安厅发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托付省公安厅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