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
资讯
>
正文
陕西省关于无偿搭乘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7:14
好心搭乘的景象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
补偿
主体,承当有约束的民事职责。理由是:好心同乘人因交通
事故
逝世或挂彩时,车辆所有人尽管没有取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职责,但应相应削减民事补偿额。
《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试行)》第19条明确规定:“无偿搭乘别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遭到危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但根据运营意图施行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用免票的在外。
登录
|
注册
|
电脑版
Copyright ©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