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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代办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4:52
根据我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的,是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签定劳作合同的意图是保证劳作者的利益,承认两边的劳作联系,那么在校大学生代理劳作合同是否有用?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在校大学生代理劳作合同有没有用
[案情简介]
小丽家住海门,本年24岁。2006年2月,小丽得悉海门一公司欲接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就拿着徐州某作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结业生双向选择作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被选用。一个星期后,公司告诉小丽去上班并与小丽签定了《劳作合同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作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医治和歇息期间,经校园赞同,以邮递方法完成了论文及辩论,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结业。2006年11月,遭受事故的小丽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确定劳作工伤请求,一起公司也向劳作部门提出裁定请求,要求承认公司与小丽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小丽在签定劳作合一起仍属在校大学生,不契合作业条件,不具有树立劳作联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缔结的劳作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小丽不服,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自己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协议书》合法有用。法院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契合《劳作法》规则的作业年纪,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作法》规则扫除适用的目标,况且,原告已获得校园颁布的《2006届结业生双向选择作业推荐表》,已彻底具有面向社会求职、作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定劳作合一起,对原告的基本状况进行了检查和查核(面试),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刚才正式结业的状况也彻底知晓,在此根底之上,两边就应聘、选用达到一致定见而签定的劳作合同应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不存在诈骗、隐瞒事实或要挟等景象,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也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则,因而,该劳作合同应当有用,应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剖析]
劳作法及劳作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规则得比较详细,但对劳作者的主体资格规则得相对比较少。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条规则公务员和对比实施公务员准则的作业安排和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以及乡村劳作者(城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人在外)、现役武士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作法。因而,部分乡村劳作者、武士、家庭保姆不归于劳作者。
关于在校学生是否归于劳作者,现在能够参阅的规则是该定见第十二条,“在校生使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作业,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从字面表述来看,本条的适用范围有许多约束,包含使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树立劳作联系。其立法原意是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并没有要否定在校学生成为劳作者的主体资格的意思。
许多用人单位之所以认为在校学生不契合作业条件,不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观念,主要是遭到方案经济体制下大学生社会人物的影响。曩昔的全日制大学教育布景下,大学生是国家培育的人才,学生一起参加作业的状况比较罕见。现在大学教育方式多种多样,有函授、半脱产、成人高校、作业校园、夜大、自学考试等。大学生从事劳作的状况也比较遍及,比较常见的有兼职或许假日打工、实习、结业前的作业。因而,曩昔人们对在校学生不能从事劳作的观念也应当改动。
本案法院的判定清晰在校大学生彻底具有劳作者的主体资格,在必定意义上改动了人们的观念。笔者认为,更进一步,在校学生勤工俭学也应当作为非全日制劳作联系处理,不然无法处理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发作工伤的维护问题。关于实习的状况能够另当别论,实习因为学生的劳作奉献相对较少,而学习的意图比较清晰,可是假如因为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教育警示不到位导致人身危害,相同应当维护。
[法令链接]
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第四条规则公务员和对比实施公务员准则的作业安排和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以及乡村劳作者(城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人在外)、现役武士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作法。因而,部分乡村劳作者、武士、家庭保姆不归于劳作者。
第十二条,“在校生使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作业,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在校大学生代理劳作合同有没有用”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安全的剖析,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定的劳作合同有没有用,要根据详细的状况而定。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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