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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2:38
有的说稳妥欺诈罪是行为犯,有的说稳妥欺诈罪是成果犯,此争议一向就存在于司法的理论界与实务界,下面是听讼网小编归纳的现存的对稳妥欺诈罪是行为犯仍是成果犯的几种观念。
稳妥欺诈罪是成果犯吗
一、稳妥欺诈罪是行为犯仍是成果犯的几种观念: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稳妥欺诈罪归于行为犯仍是成果犯一向存在争议,观念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由于刑法的修正而中止,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念。
有的以为,我国刑法上的稳妥欺诈罪是行为犯,金融欺诈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得的资产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施行金融欺诈活动,目的骗得的资产数额。
有的以为,国外刑法关于稳妥欺诈罪的规则,一般都将该罪规则为行为犯,但我国刑法上的稳妥欺诈罪则规则为成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行为人施行了稳妥欺诈行为而没有骗得稳妥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
有的以为,差异稳妥欺诈罪与非罪的边界之一便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到达既遂状况,即是否实践骗得了稳妥金,未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归于违背稳妥法的违法行为,假如骗得了稳妥金,即构本钱罪。
二、对上述观念的剖析
上述三种观念关于稳妥欺诈罪是行为犯仍是成果犯的论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必定的缺乏。其间第一种定见与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欺诈违背我国的稳妥法令、法规。所谓违背稳妥法令、法规,最重要的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该法明文规则了各种稳妥欺诈活动,构成违法的追查刑事责任,假如行为人不违背稳妥法令、法规,仅违背稳妥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稳妥欺诈罪。比较而言,第三种定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令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则。因而,依据刑法对稳妥欺诈罪的规则,稳妥欺诈罪归于成果犯而非行为犯,假如所骗得的稳妥金没有到达“数额较大”,就不能以稳妥欺诈罪论处,更不能以违法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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