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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4:48

【案情介绍】
王进(男)和李霞(女)2007年结为夫妻,婚后十分甜美。上一年夏天,李霞怀孕后不久,小夫妻俩为了家庭小事争持起来,家人和朋友轮流劝慰,两人仍针锋相对。上一年8月底的一天,李霞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王进以为孩子是两人共有的,李霞私行流产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所以王进上一年10月向法院申述李霞,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并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1万元。而李霞则以为,自己私行流产是由于与王进之间爱情不好,对与他一起育婴孩子丧失了决心,且法令规定男女有相等的生育权力,恳求法院驳回老公王进的诉讼恳求。
【法令分析】
法院审理后以为,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因而,李霞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王进生育权的损伤,王进依据爱人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依然可以待以完成,驳回了王进的诉讼恳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说,依据《宪法》精力和法令规定,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天然特点的权力,是公民的根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王进与李霞相同享有生育权和挑选是否生育的自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爱情等要素,夫妻之间常常会在生育这个问题上呈现对立,也便是男女的生育权发生了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从男性生育权的完成以及社会现实的视点动身,应当更多地维护处于弱势位置的女人的人身权益。李霞做人流手术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置,是挑选“不生育权力”的自在,理应遭到了解和尊重。
【法令提示】
这其实是两个权力抵触下的一种价值取舍,在抵触下,要优先维护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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