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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确定的责任承担原则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6:37
发作交通事端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抵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测。但由于各方面的状况均不能证实发作交通事端时的状况。交通事端认定书未确定的职责承当原则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带你了解。
交通事端认定书未确定的职责承当原则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事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
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磕碰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
当两边当事人均没有依据证明对方在此次事端中存在差错时,推定两边当事人均存在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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