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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7:21
在刑事法令中,被害人是归于弱势群体的,应该被维护,尤其是在案子审理的被害人可能会遭到必定不法损伤,尤其是在违法嫌疑人还没有被捕获的时分,所以要活跃的维护被害人的相关权益以及人身安全。那么刑法中的被害人的哪些权益遭到维护?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咱们详细的解说吧。
被害人权益维护
被害人便是指合法权益遭遭到违法行为直接危害,并因此参与刑事诉讼,要求追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人。被害人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它包含公诉案子的被害人(或单位),自诉案子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子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等。要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一起具有以下几点:
榜首、被违法行为所危害的有必要是受刑法维护的合法权益。便是刑法分则中清晰予以维护的产业权力、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遭受危害,且这种危害行为触犯了刑事法令,是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
第二、危害成果有必要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遭到违法行为直接危害的,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第三、享有对违法行为的追诉权和其他诉讼权力。被害人遭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为维护和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享有对违法的追訴权和参与诉讼的权力。
被害人权力保证的概念以及必要性
(一)被害人权力保证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使用了“被害人”一词,但并未对“被害人”这一词进行法令上的界说,咱们知道被害人是案子的当事人,学术界遍及认可的概念是: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及其精力等方面遭遭到危害的个人、单位以及由于违法而遭到严峻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1]本文所论说的被害人的权力保证便是对被害人的各种权益所进行维护。
(二)被害人权力保证的必要性
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力保证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庄严以及被害人的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着重的一向都是维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庄严与人权,可是,真实的人权,不只是要及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还要相等的及于被害人,这样才有利于遵循“人人相等”的准则。只要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力保证,实在维护被害人的权力,被害人的精力丢失以及物质丢失才干够得到维护,被害人才会在心理上感到平衡。
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力保证能够有用的预防违法,例如在强奸罪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将违法目标抽象地当作一个女性来看待,而不是将其作为一个母亲、一个妻子、一个少女。这样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竭力的逃脱自己的罪责,假如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力维护,让违法嫌疑人、被害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形成的严峻后果,其就难以否定自己的罪责,这样就能够有用的预防违法的发作。一起被害人的权力得到了维护,被害人便也寻到了心理上的安慰,有利于避免被害人的心态失衡,然后便能够削减违法的要素,避免被害人向违法者改变。
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力保证是完成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加强被害人的权力保证能够保证被害人在程序上、实体上的各种权益,有利于法治社会司法公正的完成。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力保证是顺应时代潮流的表现。[2]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开端注重被害人的权力保证,杰出被害人权力保证的重要性,添加了维护被害人权力保证的法令条文条款,使被害人的法令地位得到了上升。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力维护存在的问题
近两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加强了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维护,例如辩解律师持“三证”即可行使会晤权,看守地址无特别状况下应当在48小时内组织会晤;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自被侦办机关榜首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办法之日起;法令帮助辩解的阶段也扩展到了侦办阶段、检查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可是对被害人的权力维护方面的规则不只少并且不清晰,存在许多的缝隙和缺点,这些缝隙与缺点的存在使得被害人的权力得不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完成,然后埋下了一些潜在的危机,比及机遇一到,这些危机就会迸发,然后激化社会的对立,添加更多的违法可能性,所以要真实的做到保证被害人的权力,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令存在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被害人控告权行使的缺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的规则,由此可知,在我国被害人是享有控告权的。而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公诉案子立案条件需求满意两个条件:一、有违法事实发作,并且这种违法事实应当有依据证明。二、这种违法行为需求追查刑事责任。即被害人只需证明存在违法事实即可,在公诉案子的立案过程中,被害人的控告权是能够得到维护的,可是往往被害人的法令意识不强,被害人在发作权力遭到危害时就会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寻求救助,而有一些案子是需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通知的自诉案子。自诉案子的立案规范要比公安案子的立案规范高,不只需求归于自诉案子的规模、提申述讼的法院有管辖权、有清晰的被告还需求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违法事实的依据。被害人不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甚至有一些被害人缺少法令常识、常识,他们在权力遭到危害时,不懂得采纳办法来保存依据,一起没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力和侦办技术手段,存在才干、效能等方面的缺点,很难到达证明案子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便使得为处理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问题而建立的公诉转自诉准则的完成困难重重。刑事被害人的控告权得不到真实的完成,告状难的问题也就得不到根本性处理。
(二)被害人取得诉讼代理人法令协助的权力缺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能够不难看出,刑事案子的被害人托付诉讼代理人的时刻比违法嫌疑人托付辩解人的时刻要晚,这不契合法学理念中的价值平衡,被害人与违法嫌疑人之间的权力不对等,给刑事被害人的权力保证带来了许多的不顺。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令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辩解人享有会晤权、通讯权等权力,并对这些权力发生的时刻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清晰的规则,而被害人所托付的诉讼代理人只规则了托付的时刻是在检查申述之日起,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关的规则都没有特别清晰的规则,比较的含糊。
再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清晰规则了我国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请求或许指使法令帮助辩解的条件,可是却疏忽了刑事被害人也存在法令帮助的需求。尽管我国《法令帮助法令》第11条第(二)项规则了经济困难的被害人能够请求法令帮助,可是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刑事被害人遭到法令帮助的状况是非常罕见的,人民法院也会根据法令没有强制性的规则和责任,不会向刑事被害人指使法令帮助律师。这便使得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因未取得法令上的帮助,其合法的人身、产业等权力得不到有用维护,严峻的甚至会出现在缠诉闹访的状况。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缺乏,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刑事被害人是与案子的审理成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理应对案子有关的信息熟知,只要熟知才干知道案子的审理进行状况,才干真实的正确的行使法令赋予的诉讼权力,然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享有多种的知情权,例如奉告被害人享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奉告被害人不申述的决议;奉告被害人开庭的时刻、地址;奉告被害人享有请求回避的权力;奉告被害人判定成果;奉告被害人上诉的法院和期限。尽管法令规则了被害人享有知情权,可是这些知情权的规则是存在缝隙的,并且一些需求规则的知情权,法令是没有规则的。这些缺乏便危害了被害人的权力,使本应当能够维护的被害人利益没有得到实在的维护。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解说的关于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维护有哪些内容。经过上文的介绍,咱们知道了我国法令关于被害人维护的相关权益的问题,在这方面都是有清晰的法令规则的,这样才干维护被害人。希望能帮到咱们,了解更多的法令常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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