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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交强险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5:03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供给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详解】本条规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合同期满后的续保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维护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方的利益,对保单的继续有用提出了严厉的要求。对投保人而言,一是有必要投保,二是对其所有或办理机动车辆期间,应当一直保有一份有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因而,投保人应当在保单期满的合理期间,及时向保险公司接连强制保险合同。
对保险公司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后公司不能单独决议合同的天然接连。虽然投保人有必要投保,但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是能够自由挑选的。投保人能够从头挑选具有运营资历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受任何约束。
在续保时,《法令》要求投保人供给前一年的保险单,以保证其投保是接连且有用的。尤其在现在机动车安全查验方法修改后,关于新置办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自注册挂号之日起6年内,只须每两年查验一次,因而,有或许呈现两年中只保1年以敷衍安全查验的状况。
别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后,相关的出险记载、交通违章记载等一系列承保信息,将在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中完成互通,投保人能够根据价格、服务水平的差异从头挑选保险公司,但不得以躲避出险记载或其他交通违章记载,以寻求不合理的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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