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运输发票还要预征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9:50【问题】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公司主营物资收购,一起兼有运送事务。在地税部分代开公路内河运送发票时,地税局要交纳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按营业额2.5%征收)。可是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申报交纳。请问代开运送发票时是否有必要预征企业所得税?如要预征,在年底国税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列示到已缴企业所得税税金中?
【回答】
地税机关代开运送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品运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则,按代开票交税人处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含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则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品运送业发票时一概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一起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交税人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需求留意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品运送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告诉》(国税函[2008]819号)规则,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中止履行,修改为2.5%。
别的,对代开运送发票过程中,按规则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品运送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249号)文件规则:
(1)由国家税务局担任征收处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当地税务局担任代开货品运送发票并一致代征税款的货品运送业代开票交税人,其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处理,可直接抵缴该交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处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越交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品运送发票的当地税务局处理退税事项。
(2)上述交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处理。
因而,企业所交纳的预征企业所得税,能够在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中的“已交纳所得税”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