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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9:48
一、可吊销婚姻的概念
可吊销婚姻,是指现已建立的婚姻关系,因短缺婚姻合意,受钳制的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的违法结合。钳制当事人成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成婚彻底自愿的准则。
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则,可吊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钳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则,钳制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许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产业等方面形成危害为挟制,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实在志愿成婚的状况。
二、可吊销婚姻恳求权的行使期限
《婚姻法》对可吊销婚姻的恳求权行使期限规则为一年。该法第11条规则:“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所规则的受钳制方行使恳求吊销婚姻效能恳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间断、中止、延伸。
三、可吊销婚姻有以下两种行使程序
一种是行政程序。依据《婚姻登记法令》第9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则向婚姻登记机关恳求吊销其婚姻的,应出具下列证明资料:(1)自己的身份证、成婚证;(2)能够证明受钳制成婚的证明资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以为受钳制成婚的状况事实且不触及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的,应当吊销该婚姻,宣告成婚证报废。
另一种是诉讼程序。依据《婚姻法》第11条规则,受钳制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吊销婚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钳制而恳求吊销婚姻案子,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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