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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02:50
很多人都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什么意思,法令规矩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可是并不是一切的行政行为都能够请求行政复议,那么哪些行政行为不能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收效规矩主要有哪些呢、法令是怎样规矩的、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行政行为的收效规矩
所谓收效规矩,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端收效的规矩。行政行为的收效规矩主要有下列几种 :
1、即时收效。即时收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用能,对相对方当即收效。这种状况一 般 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端效能的时刻是共同的。即时收效的行为由于是当场作出 ,当即收效,其适用规模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厉。它一般适用于紧迫状况下 所作出的需求当即施行的行为。
2、受领收效。所谓受领收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端收效。所谓受领,是 指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奉告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承受。受领收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 目标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目标清晰、详细,一般是选用送达的方法。
3、奉告收效。奉告收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纳布告或宣告等有用方式,使相 对 方知悉、明晰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刚才干开端收效。与受领收效不同,奉告 收效所适用的目标是难以详细确认的相对方,包含不特定的大都人和详细的相对方,但居处 地不清晰,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逐个奉告或难以详细奉告。
4、附条件收效。附条件收效,是指行政行为的收效附有必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 限 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端收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建立收效所应具有的基本要素,或许说是应当契合 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用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施行行政行为的安排有必要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当法令责任。只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安排所为的行政行 为才是有用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含以下几项详细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施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必要依法建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详细施行,这些人员有必要具有必定的 条件,所施行的行政行为方有用。
(3)托付合法。托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根据施行行政活动的需求,依法托付 社会团体或群众安排、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施行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 的托付有必要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干有用。托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委 托的行政机关有必要具有合法的托付权限;②承受托付者有必要具有从事行政活动的才能;③被 托付者有必要在托付权限内施行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契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规模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有必要在法定的职权规模内施行行政行为,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权限 规矩。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用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令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功能 确认了相应的责任、权限。行政主体只能根据法定职权施行行政行为,不然无效。一起,任 何行政职权都有必定的极限,法令在确认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刻等方面设定了各 种极限,这些极限是行政主体所不能逾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恰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力、责任,以 及对这些权力、责任的影响或处理,均应契合法令、法规的规矩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 行为的内容恰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清晰、恰当,并且应当公平、合理。行政行为内容 合法、恰当包含以下几项要求:
(1)契合法令、法规的规矩;
(2)契合法定起伏、规模;
(3)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必要清晰详细;
(4)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必要恰当;
(5)行政行为有必要公平、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契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施行所要通过的过程。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由于任何行 政行为的施行都要通过必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契合法定程序有两项详细要求:其一,有必要契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有必要契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阐明理由规矩、标明身份规矩、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背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吊销的理由之一。
根据法令规矩,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请求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根据内部行政管理联系作出的有关薪酬、稳妥、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议。对这些处理决议,当事人能够根据有关法令法规提出申述。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能够请求裁定或申述。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问询证人、查看、搜寻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目标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规矩,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执行私房方针等前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契合行政复议法规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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