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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辞职不发奖金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1:50
劳作者在劳作联系中处于弱势,许多人怕提出离任企业不发年终奖,迟迟不敢离任,也有企业规则:一旦离任,不发年终奖。那么,企业规则员工辞去职务不发年终奖的做法是否合法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说。
半年奖、全年奖都是薪酬的组成部分之一,因而,单位关于“辞去职务不发年终奖”的做法是违法的,劳作者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辞去职务,并要求公司按期、全额付出其奖金。
法令依据如下:
1、国家统计局《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第4条规则:“薪酬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薪酬;(二)计件薪酬;(三)奖金;(四)补助和补助;(五)加班加点薪酬;(六)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
该规则第7条规则:“奖金是指付出给员工的超量劳作酬劳和增收节支的劳作酬劳。包含:(一)出产奖;(二)节省奖;(三)劳作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赏薪酬;(五)其他奖金。”
2、国家统计局《〈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若干详细规模的解说》第2条规则:“……(一)出产(事务)奖包含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查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作分红)等。……”
由此可见,半年奖、全年奖都是奖金的一种,它是薪酬的一部分,归于劳作酬劳的规模。
3、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劳作法中“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或劳作合同的约好,以钱银方式直接付出给本单位劳作者的劳作酬劳,一般包含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延伸工作时间的薪酬酬劳以及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等。所以,“奖金”归于薪酬的组成部分。
4、依据劳作法第五十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无权克扣或无故拖欠劳作者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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