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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违法所得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0:38
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从事违法违法活动时所获得的收入,违法所得一般由执法机关担任没收的,在没收违法所得时,首要要对违法所得进行确认,归于个人合法财产是不能没收的,那么追缴违法所得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的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追缴违法所得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违法分子违法所得的全部资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违法所用的自己资产,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资产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移用和自行处理。
二、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规范
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违法目标包含:犁地、林地、草原等。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不合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许不合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构本钱罪。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
(一)不合法占用并破坏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数量别离或算计达五亩以上;
(二)不合法占用并破坏其他林地数量到达十亩以上;
(三)不合法占用并破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别离到达相应规则的数量规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不合法占用并破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林地,其间一项数量到达相应规则的数量规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算计到达该项规则的数量规范。
三、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确认
(一)本罪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边界
本罪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违法。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本罪损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农用地进行维护的管理准则;而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损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准则。
(2)违法客观方面不同。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成果犯,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侵吞农用地,数量较大,形成很多农用地破坏的行为。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施行了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间不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生意以外的其他办法不合法搬运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令规则程序处理征用或许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许末按规则权限处理批阅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含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别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办法掩盖其土地生意的本质而将土地卖给别人的两种行为办法。
(3)对二者的处分虽都采纳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惩罚办法,但前者没有清晰确认的罚金规范;而后者则采纳的是倍比罚金制的办法以确认罚金的规范。
(二)本罪与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边界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片面方面均表现为成心。不同之处表现为:
(1)损害的客体不同。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是对农用地的法令维护准则;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损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农用地很多破坏的行为,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招摇撞骗,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同意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则,不正确地行使同意征用、占用土地或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上述便是小编对“追缴违法所得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的规则”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刑法的规则,关于违法分子的全部违法所得应该予以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没收的资产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移用和自行处理。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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