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转让旧房未评估怎样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2:54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之规则,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子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获得土地运用权时未付出地价款或不能供给已付出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个人购房时交纳的契税,现已在评价价格中考虑,不予扣除。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现已对此进行了修正,该文件规则,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获得评价价格,但能供给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分承认,获得土地运用权及建筑物和旧房的评价价格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交纳的契税,凡能供给契税完税凭据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价价格,又不能供给购房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则,实施核定征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