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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赠有哪些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8:28

以成婚为条件的婚前赠有哪些法律效力
被告依据(2)是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 2002)京朝民证字第0101号公证书及2002年1月21日协议书。经公证的协议内容为:
1.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山君庙甲30号的北房六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为王平的。
2.属赵强一切的坐落于朝阳区双槐小区8号楼6单元101号两居室住宅,赵强自愿赠给王平,作为王平的婚前产业。
3.王平的婚前产业在王平、赵强成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处理。该协议经公证收效。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实践上是一份婚前产业协议。
被告依据(3)、(4)、(5)可以证明原、被告从前建立了爱情联系,并有成婚的志愿。
对以上依据进行归纳剖析可以得出结论,原、被告处理挂号成婚手续是2002年1月21日公证协议存在的前提条件。按照两边公证协议所运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意图、婚前产业约好的一般习气做法,结合原、被告曾发生过成婚志愿的现实,以及介绍人王昌友的证言,可以推定该份公证的实在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两边婚姻建立作为本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产业约好。也就是说本案两边供给的公证协议书,可以支撑被告的建议,与被告建议的现实有直接的关联性。
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果时收效。因为本案两边当事人一向未实行挂号成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收效并实践实行。故原告以为涉诉公证系朋友间的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实行赠与及过户责任,理由不妥,不该得到支撑。(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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