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2:17
【案情】
吴某驾驭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职责险,本次事端发作在保险期间内)在路途行进时与曾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形成曾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端。经公安交警部门对事端承认,吴某、曾某对此次事端承当平等职责。
【不合】
关于民事补偿职责的分管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已然公安交警部门承认吴某、曾某对此次事端承当平等职责,那么吴某、曾某就应各承当此次事端50%的民事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能简略的以公安交警部门对事端的承认作为民事补偿职责区分的根据,应归纳考虑当事人行为与事端发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事端发作原因力的巨细及差错程度等要素承认民事补偿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剖析如下。
首要,交通事端职责承认和民事补偿职责不是同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承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承认当事人的职责。(一)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承当悉数职责;(二)因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差错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根据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别离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三)各方均无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可见,交通事端职责承认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端当事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及事端当事人在事端中原因力的巨细所做的承认。也即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端承认书承认的职责是一种行为职责和差错职责。而民事补偿职责是根据法定或约好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差错所应当承当的一种晦气的法令结果。无事端职责并不一定不补偿,负事端全责也不一定承当补偿职责。如无照驾车正常行进,发作交通事端,不一定承当补偿职责,尽管无照驾车是一种严峻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照驾车自身不是事端发作的必定要素。所以,民事补偿职责与交通事端承认职责或许并不共同。
其次,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时,民事补偿职责与事端承认职责往往不共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根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有差错的,根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则承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差错的,能够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换句话说,假如受害人只要一般差错,就不应当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不能只是依照两边的差错巨细来承认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承当的补偿职责,不只要根据事端承认职责,并且要适用优者风险担负准则,照料非机动车一方。这时,事端承认职责与补偿职责往往是不共同的。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的全国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承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承认实际上是对交通事端因果关系的剖析,是对形成交通事端原因的承认。要防止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承认简略等同于民事职责的分管,应将其作为承认当事人承当职责或许承认受害人一方也有差错的重要根据资料。”特别是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子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准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差错的状况下形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操控的景象,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恰当的补偿;在两边当事人都有差错的状况下,即便受害人有重大差错,也只能依照差错相抵准则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而不能革除其补偿职责,更不得判定差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补偿机动车一方的丢失。
因而,不能简略的以公安交警部门对事端的承认作为民事补偿职责区分的根据,应归纳考虑当事人行为与事端发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事端发作原因力的巨细及差错程度等要素承认民事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