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20:47
根据我国承继法的规矩,爱人是归于榜首顺位的承继人,信任我们对这样的规矩没有什么争议。但承继法又规矩尽了不要奉养责任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榜首顺位承继人,那么夫妻法定承继榜首次序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答复。
夫妻法定承继榜首次序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调查,这样规矩榜首承继次序不具合理性与正当性。各承继人与被承继人的联系各异。爱人是联系最为亲近的亲属,它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根底,发作于婚姻联系。子女、爸爸妈妈与被承继人之间是一亲等的血缘联系,而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被承继人之间却是姻亲联系。虽然现代承继法现已打破仅将血缘联系与婚姻联系作为承继权发作根底的立法传统,将特定的抚养联系也作为承继权发作的根底,但一起将三类与被承继人联系彻底不同的人归入同一承继次序,这样规矩既不归于亲等承继制,也不归于亲系承继制,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置疑。
从实践中调查,这样规矩榜首承继次序会形成掠夺其他承继人承继权的结果。在法定承继中,爱人一方逝世,其没有子女也没有爸爸妈妈的,榜首次序承继人就只有爱人一人,不管第二次序承继人有多少,都不会发作第二次序的承继问题,因而,死者的遗产就被爱人一人悉数承继,这等于在事实上掠夺了第二次序承继人的承继权。这样的规矩合理吗?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作的汪某承继案,就可以很好地答复这个问题。该案中,杨某是1949年去台湾的老兵,一向未婚,其20世纪80年代末回乡探望在北京的哥哥及其他亲属,经介绍与汪某相识成婚。婚后,杨某用在台湾几十年积累的钱,买了商品房和家庭日子用品,尚余30多万元现金。不到一年,杨某病故,杨兄与汪某评论承继问题,建议将房子、日子物品及部分现金由汪某承继,杨兄与其他亲属承继部分现金,汪某不同意这个分配计划。杨兄诉讼到法院,一审法院依照这个计划作了判定。汪某上诉,二审法院依然判定杨兄及其他亲属承继部分现金。毫无疑问,这样判定是违背《承继法》关于承继次序的规矩的。后来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案子判定后社会反应很好,没有必要重审改判,最终该案不了了之。这个事例阐明,爱人法定承继为榜首次序,有时会呈现其他亲属不能承继遗产的结果。试想,杨某与杨兄是亲兄弟,而其与汪某的爱人日子不到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将杨某的遗产悉数由爱人承继,明显于法有据而于理不通。该案判定没有依照爱人榜首次序的规矩,实际上是将爱人作为零次序对待,但如此判定愈加合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作用。
应当看到,我国现在实施的承继准则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这是因为立法其时受计划经济条件的约束,公民个人的产业数量不多,社会保证准则没有树立,遗产首要用于保证完成家庭的养老育幼功用。一起,立法其时关于承继法的理论根底预备缺少,缺少必要的证明。立法将爱人、子女、爸爸妈妈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这四类不同联系、不同类型的人放在同一承继次序即榜首次序,在私家产业尚不丰厚的社会发展时期尚能处理我国的遗产承继问题。跟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个人对财富寻求的积极性极大进步、个人产业明显增多的情况下,决议我国遗产详细分配流向的法定承继次序规矩日益凸显其不合理之处。公民个人对产业权力的注重及对自在权力的寻求要求产业分配、搬运、承继的规矩能跟着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得到调整,以便更充分地体现被承继人分配遗产的志愿,公正、合理地分配遗产。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跟着经济、社会、家庭结构与形式的发展变化,对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及次序都进行了相应调整,有的扩展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有的对法定承继人的应继份进行了调整,有的将爱人间互为承继人的次序以弹性的方法进行了规矩,以平衡爱人与其他法定承继人之间在法定承继时的利益联系,缓解法定承继中存在的对立。在我国《承继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应当对爱人法定承继的榜首次序进行改革,防止呈现前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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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法定承继榜首次序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调查,这样规矩榜首承继次序不具合理性与正当性。各承继人与被承继人的联系各异。爱人是联系最为亲近的亲属,它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根底,发作于婚姻联系。子女、爸爸妈妈与被承继人之间是一亲等的血缘联系,而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被承继人之间却是姻亲联系。虽然现代承继法现已打破仅将血缘联系与婚姻联系作为承继权发作根底的立法传统,将特定的抚养联系也作为承继权发作的根底,但一起将三类与被承继人联系彻底不同的人归入同一承继次序,这样规矩既不归于亲等承继制,也不归于亲系承继制,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置疑。
从实践中调查,这样规矩榜首承继次序会形成掠夺其他承继人承继权的结果。在法定承继中,爱人一方逝世,其没有子女也没有爸爸妈妈的,榜首次序承继人就只有爱人一人,不管第二次序承继人有多少,都不会发作第二次序的承继问题,因而,死者的遗产就被爱人一人悉数承继,这等于在事实上掠夺了第二次序承继人的承继权。这样的规矩合理吗?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作的汪某承继案,就可以很好地答复这个问题。该案中,杨某是1949年去台湾的老兵,一向未婚,其20世纪80年代末回乡探望在北京的哥哥及其他亲属,经介绍与汪某相识成婚。婚后,杨某用在台湾几十年积累的钱,买了商品房和家庭日子用品,尚余30多万元现金。不到一年,杨某病故,杨兄与汪某评论承继问题,建议将房子、日子物品及部分现金由汪某承继,杨兄与其他亲属承继部分现金,汪某不同意这个分配计划。杨兄诉讼到法院,一审法院依照这个计划作了判定。汪某上诉,二审法院依然判定杨兄及其他亲属承继部分现金。毫无疑问,这样判定是违背《承继法》关于承继次序的规矩的。后来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案子判定后社会反应很好,没有必要重审改判,最终该案不了了之。这个事例阐明,爱人法定承继为榜首次序,有时会呈现其他亲属不能承继遗产的结果。试想,杨某与杨兄是亲兄弟,而其与汪某的爱人日子不到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将杨某的遗产悉数由爱人承继,明显于法有据而于理不通。该案判定没有依照爱人榜首次序的规矩,实际上是将爱人作为零次序对待,但如此判定愈加合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作用。
应当看到,我国现在实施的承继准则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这是因为立法其时受计划经济条件的约束,公民个人的产业数量不多,社会保证准则没有树立,遗产首要用于保证完成家庭的养老育幼功用。一起,立法其时关于承继法的理论根底预备缺少,缺少必要的证明。立法将爱人、子女、爸爸妈妈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这四类不同联系、不同类型的人放在同一承继次序即榜首次序,在私家产业尚不丰厚的社会发展时期尚能处理我国的遗产承继问题。跟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个人对财富寻求的积极性极大进步、个人产业明显增多的情况下,决议我国遗产详细分配流向的法定承继次序规矩日益凸显其不合理之处。公民个人对产业权力的注重及对自在权力的寻求要求产业分配、搬运、承继的规矩能跟着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得到调整,以便更充分地体现被承继人分配遗产的志愿,公正、合理地分配遗产。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跟着经济、社会、家庭结构与形式的发展变化,对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及次序都进行了相应调整,有的扩展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有的对法定承继人的应继份进行了调整,有的将爱人间互为承继人的次序以弹性的方法进行了规矩,以平衡爱人与其他法定承继人之间在法定承继时的利益联系,缓解法定承继中存在的对立。在我国《承继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应当对爱人法定承继的榜首次序进行改革,防止呈现前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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