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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1:45

汇综发[2008]157号
银行应留意的事项:
(第二条) 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越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处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交易信贷挂号处理体系(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体系)处理逐笔挂号
(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处理超越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付出时,须在体系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通过外汇局承认.银行为承认的延期付款对外付出时,须在体系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处理相应的刊出手续.
(第十五条)关于90天以下的延期付款,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处理对外付出手续.关于超越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只能为体系中"现已承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现为黑色的延期付款处理对外付出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在处理超越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对外付出前,须在体系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付出银行.企业可为同笔延期付款先后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付出银行,但不能为同笔延期付款一起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付出银行.
(第二十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请求处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刊出的体系登陆手续(详见交易信息挂号处理体系操作手册).
(第二十三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请求时,如进口报送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请求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越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体系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体系中显现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处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银行分别在体系和核对体系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处理对外购付汇手续.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请求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体系显现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对体系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第二十六条)银行处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一起,应在体系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处理延期付款刊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银行处理企业进口服务交易、非货到付款和90天以下货到付款的购付汇手续,应按现行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在核对体系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进行报关单进行核注手续,应按现行规则处理。
涉及到的规则:
<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推行运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体系的告诉[2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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