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好与复婚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4:02李男与杜女1996年挂号成婚,婚后无子女,后两边因小事常常争持,2000年,两边洽谈在民政部门处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边均未再婚,通过一年多的考虑,两边觉得还互爱对方,就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未处理复婚手续。2004年,李男外出联系业务,因飞机失事不幸身亡。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李男置办了130平方米住宅一套,马自达A6一辆。李男爸爸妈妈得知儿子逝世,要求杜女搬出住宅,并要承继儿子的房产、车及补偿的保险金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则,离婚后男女两边自愿康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不然属不合法同居。杜女与李男虽原属夫妻,但两人在2000年已处理了离婚,至此,两边的婚姻关系现已免除,互不再享有承继权。后来两边尽管和洽,但却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挂号,两边的婚姻关系不会因同居而主动康复,必须经挂号才会被法令所认可,两边的同居行为属不合法同居,法令不予维护。杜女与李男和洽,但不等于复婚,两边仍未树立婚姻关系,杜女不能承继李男的遗产,而李男的爸爸妈妈是有权承继李男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