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3:01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令
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第7号)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令》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村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出产、初加工、包装、贮运、运营和监督办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经过栽培、饲养、收集、捕捉等方法取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令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到达规则的安全规范,契合保证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本法令所称农产品初加工,是指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破坏、清洗、切开、冷冻、烘干、打蜡、分级、脱水、包装等方法对农产品进行的简略加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作业,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机构担任具体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环保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作业。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渐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委员会、农人专业协作经济安排和村庄农业社会化服务安排应当对农产品出产运营活动进行辅导和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作业归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体系和技能保证体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和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能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出产技能,推广农产品规范化出产,引导农产品出产者、运营者加强质量安全办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宣扬,进步大众的质量安全认识,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强化公共服务认识,为农产品出产者、运营者和顾客供给信息、技能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