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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能否办理保外就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6:28
累犯准则的发生以重新违法现象的呈现为前提条件,而且其内容必定程度上受重新违法态势改变的影响。因而能够说,累犯准则的实际根底,便是必定重新违法现象的存在。
法令咨询:
您好,朋友因盗窃罪进去.曾经也犯过罪.是归于累犯.现在还没送监狱.现已宣判下来.上诉期也到了.其时在他进去14天.因为是累犯.看守所就给办理了监视居住.让他回家来.上面写着因患有严峻疾病.现在开庭了.被招回去.因现在身体不舒服现被看守所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迟迟不往监狱送.家人也不能见。.他是患有严峻心脏病.也是宗族遗传性的.医师说他这个病不好看.看守所带去的医院医师也说主张动手术.可是当地没有这个技能.做不起来手术.所以只能给他吃药保持.他这个病会随时引起供血缺乏.只需供血缺乏.随时会猝死..请问..像他这样的状况.合适保外就医吗?
律师回答:
可能性不大,能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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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从累犯准则史上看,累犯准则的发生和开展,是以重新违法现象的存在和改变为实际条件的。
我国学者一般以为,我国累犯准则的最早根由,是虞舜中期后《尚书?舜典》中记载的“怙终贼刑”。虞舜中期前,因为其时的惩罚系统以死刑和剜目、截足为中心,违法者多被判死刑或剜目、截足,被判死刑者当然不可能重新违法,处剜目、截足者因为生理的约束根本上也丧失了重新违法才能,重复违法现象根本没有或甚少,因而在其时就无从规则累犯准则。及至虞舜中期今后,皋陶变革刑制,废弃由死刑、剜目和截足组成的惩罚系统,重复违法现象逐步呈现并增多,始才有《尚书?舜典》中“怙终贼刑”的规则。可见,人类社会先有了重新违法现象,然后才有累犯准则的规则。换言之,重新违法现象的存在,是累犯准则发生的实际根底。
此外,社会重新违法态势的改变也影响着累犯准则内容的变迁。法令的变迁总是深受社会变迁的影响,并落后于社会的变迁。累犯准则内容的改变,必定程度上也受社会再违法现象改变的影响。以19世纪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累犯准则的改变为例。进入19世纪中叶今后,资本主义开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社会矛盾激化,违法数量,尤其是累犯数量剧增。这种重犯现象不断增加的局势,证明了原有累犯准则的苍白无力,导致了累犯准则由累犯行为中心论转向累犯人中心论,并改变了累犯的处置准则,即由单纯的加剧惩罚转为惩罚与保安处置并科的二元主义或保安处置代替惩罚的一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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