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3:54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按照法令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处分。《书·吕刑》:“惩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史记·吕太后本纪》:“惩罚罕用,罪人是希。”《旧唐书·韦凑传》:“善善者,悬爵赏以劝之也;恶恶者,设惩罚以惩之也。” 鲁迅 《且介亭杂文末编·写于深夜里》:“我叫不出这惩罚的名字。”
惩罚的概念
惩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别制裁办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掠夺,而且体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点评。关于惩罚的实质,能够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了解:
惩罚权
惩罚是国家创制而且以国家的名义适用与履行的。因此,在了解惩罚概念的时分,首要就触及惩罚权问题,也便是从惩罚与国家的联系上来讨论惩罚的实质。
惩罚权是国家依据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制裁的权利。在这个含义上说,惩罚权是国家权利的外在体现方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利。因此,惩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利为条件的,两者密切相关。在这个含义上说,惩罚权归于公刑权,以差异于私刑权。
惩罚权不是笼统与空泛的,它必定经过必定的方法体现出来,而在刑事法令活动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体现,这便是惩罚权的品种。下面别离加以论说:
(一)制刑权
惩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利,首要体现为制刑权即惩罚的创制权。从广义上来说,制刑权的内容包含:(1)废,即废止某一种惩罚准则的权利。(2)改,即修正某一种惩罚准则的权利。(3)立,即建立某一种惩罚准则的权利。对惩罚准则的废、改、立,便是制刑权的全部内容。制刑权是惩罚权的重要体现方式之一。它是由国家权利机关直接以国家名义行使的,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二)求刑权
惩罚创制今后,还要适用于必定之人。这就发生了由谁经过何种方法恳求对犯罪人适用惩罚的问题。这种恳求对犯罪人予以惩罚处分的权利,便是求刑权,也便是起诉权。在古代社会,求刑权往往在于被害人。跟着国家权利的扩张,求刑权收归国家所有,并颁发检察机关行使,体现为公诉的方式,因此成为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少量情况下,求刑权仍由个人(一般是被害人)行使,以自诉的方式呈现。明显,自诉案子中的求刑权是个人权利,而不归于国家惩罚权的领域。
(三)量刑权
在提起刑事诉讼今后,就发生了一个惩罚裁量的问题。依据求刑权而决议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惩罚的权利,便是量刑权。量刑权包含是否科刑与科处何种惩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科刑,是指在确认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议其应否受惩罚处分。科处何种惩罚,则是指在确认犯罪人应当科刑的基础上,确认惩罚的详细品种和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