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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刑事上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22:24
驾车必需求恪守交通的规则,不能喝酒驾车,有的人便是不听,以为自己开车的技能高明,可是没想到是,这对别人的生命来说便是严峻的要挟,这种是风险驾驭了,那么刑事上诉状应该怎样写呢。听讼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风险驾驭刑事上诉状”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风险驾驭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世,因涉嫌风险驾驭罪现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依法吊销(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
现实和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在静脉血检测出乙醇含量229mg|100ml,可是其何时喝酒,酒后是否有驾驭行为是本案的焦点,也是上诉人是否构成风险驾驭罪的直接要素。但一审判决未就该现实作出正确的确认。
一、一审判决确认“2012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XX喝酒后驾驭鲁ADXXXX小客车......因故与王XX发生争论,王XX发现XX喝酒了,遂打110报警”与现实不符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上诉人喝酒的时刻问题。上诉人是酒后驾车与证人王XX发生争论亦或是上诉人在与证人王XX发生争论后在现场喝的酒,是本案的疑点。
上诉人陈说,其是在和证人王XX发生争论后,由于王XX打电话叫人来,上诉人在等着对方来人期间,由于惧怕打架喝了车上带的酒壮胆。上诉人是在与证人王XX发生争论后才喝的酒。而证人王XX称“……我以为是找事的,就给我两个开租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我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我拨打了110报警,一瞬间我朋友先到了,咱们和他理论,对方不说话,24时左右,对方驾驭员看到民警来了……”(见2012年11月14日15时XX区交警大队对证人王XX的问询笔录第2页)。
一审判决确认上述现实的根据包含证人党XX、郑XX,王XX、孙XX、韩XX的证言及判定定见书和视频材料光盘。但上述根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何时喝酒以及酒后是否有驾驭行为。
1.关于证人党XX、郑XX的证言。
证人党XX及郑XX别离是XX区交警大队和XX区甸柳庄派出所的民警,他们在事发当晚接到报警后别离前往现场,而且是在证人孙XX、韩XX抵达之后才抵达现场的。该两位证人证言,除了上诉人血液酒精含量的问题,关于其时现实的陈说,均是引证证人王XX的陈说。
2.关于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
证人韩XX作证称“2012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王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被一男人将其租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我和孙XX先后赶到现场……咱们就跟对方驾驭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驭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10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韩XX做的问询笔录第2页)。
证人孙XX作证称“2012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韩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对面有一男人将朋友王XX的租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韩XX和我先后赶到现场……咱们就和对方驾驭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驭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电话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9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孙XX的问询笔录第2页)。
根据该两证人证言,他们抵达现场的时刻24时左右,已经在上诉人和证人王XX发生争论后半小时左右抵达的现场,他们的证言也无法证明上诉人是在何时喝的酒。
3.关于证人王XX的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与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互相矛盾。
证人王XX称,23时30分左右,其在给两个开租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就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拨打了110报警,一瞬间其朋友先到了,就和上诉人理论。而证人韩XX、孙XX作证称,在证人王XX与上诉人发生争论,他们在接到电话后,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两人先后赶到现场……在和上诉人理论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
而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与上诉人的陈说是相符的。上诉人在证人王XX打电话叫人来的期间喝了车上的半瓶酒。然后证人孙XX、韩XX到了现场后,和王XX一同和上诉人理论,这个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了电话报警。
(2)证人王XX、孙XX、韩XX均对上诉人的车辆色彩指认过错
判决书第三页王XX的证言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其驾驭鲁atXXXX租借车沿XX市XX区XX路由西向东行进至XX浴场对面时,乘客下车,其预备开车时,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雪白富康轿车斜停在其车前随后两人发生争论。其闻到对方身上有酒气,便打110报警。
判决书第四页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均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得知同行王XX的租借车在XX路XX浴场对面被一男人拦下,随即赶往现场,大约24时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雪白富康轿车斜停在王XX租借车前,随后两人一同与富康车司机理论。期间发现该司机喝酒了,王XX便打110报警。
三位证人均在证言里描绘我的车辆是雪白色的,而上诉人的车辆色彩是黄色的富康车,这种信口开河的证言能不能作为根据值得商讨。
(3)证人王XX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在查看验人证言时,需求侧重查看验人与案子当事人案子处理成果有无利害关系。本案便是由于证人王XX和上诉人发生争论后引起来的,在上诉人喝酒时刻的争议上,只要证人王XX证言和上诉人的陈说,其时也只要该两人在现场,且陈说各不相谋。鉴于证人王XX不只和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和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互相矛盾,故证人王XX的证言不该被采信。
4.关于视频材料光盘。
首要,一审庭审中当庭播映的视频材料并没有看出上诉人供认下午2点喝酒的现实也没有看到上诉人有酒后驾驭的行为。
其次,根据判定定见书记载,上诉人其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明显处于深度醉酒状况,其在不清醒状况下的陈说明显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公安部:法律记载仪运用规则
运用法律记载仪之前要共同校调时刻,(两个法律记载仪记载视频显现的时刻不共同)应当事前奉告对方运用法律记载仪记载。(没有人奉告我正在录像)而我的这段录像是在229的血检值的深度醉酒的状况下,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录制的,血检陈说血液中酒精含量229正好佐证了我其时的醉酒状况。这中深度醉酒状况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的视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即便视频中上诉人讲其在下午2点左右喝了酒,但这明显与人体酒精代谢的客观规则不符。上诉人进行酒精检测时,已经是在次日清晨一点,(报案时刻和抽血时刻都能够证明)假如其在下午2点喝酒,通过身体长达十几个小时左右的代谢,其体内的乙醇含量不可能到达229mg/100ml这个程度的。这种揣度和根据缺少科学根据也不足以作为科罪的根据。
等司法威望杂志对酒精的峰值,排空和代谢时刻上都有相关的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
而我11点左右和王XX发生争论,喝酒到抽血时刻正好是一个半小时左右,正好酒精在人体呈峰值状况(报警记载时刻和抽血时刻正好也印证了这一点)
乙醇代谢动力学的研讨标明据试验显现,饮用50ml乙醇后,大部分人在8小时后血液中就检测不出乙醇。喝酒后的峰值大约是1.5小时左右
最终,根据XX交警大队2012年11月29日对证人赵亮的问询笔录记载,在案发的当天,上诉人在正午12点左右就到了证人家里喝茶谈天,晚上一同吃的晚饭,而且没有喝酒,直到晚上21点左右脱离。
根据上述理由,咱们以为上诉人在醉酒认识不清醒状况下的陈说不能作为科罪根据,该视频材料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有醉酒驾驭的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酒后驾驭与证人王XX发生争论与现实不符。
二、一审判决确认“尽管被告人XX竭力辩称其是与王XX发生争论之后,看到王XX约人,其为了惧怕打架壮胆才当场喝的酒,但其辩解没有相应的根据予以支撑”与现实不符
尽管一审公诉机关未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但其在一审卷宗中供给的根据中赵亮、曲光等证人证言能够佐证上诉人的陈说。
1.2012年11月29日XX交警大队对证人赵亮的问询笔录能够证明,上诉人在案发当天自正午12时左右至晚上21点左右一直在证人家喝茶谈天,晚饭也并未喝酒。
2.2012年12月3日XX交警大队对证人曲光的问询笔录证明,上诉人前期从其办公室拿走了半瓶酒,与上诉人关于酒的来历的陈说是共同的。
关于在现场找不到的酒瓶,一审判决以为“呈现这种成果的原因,是由于屡次告诉被告人XX到XX交警大队承受处理,而XX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直至二周后的11月28日才得以承受问询,XX才讲出这一情节,公安机关及时到现场查找未能找到XX所说的酒瓶。构成事过二周之后,公安机关才去查找被告人XX所讲的酒瓶,是被告人XX的责任,而不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一审判决上述观念明显是过错的。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犯罪案子的辅导定见》
一、进一步标准现场查询
3、完善醒酒束缚办法。当事人在醉酒状况下,应当先采纳保护性束缚办法,并进行人身安全查看,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许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束缚场所,束缚至酒醒。对行为举动失控的当事人,能够运用束缚带或许警绳,但不得运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束缚场所应当装备醒酒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束缚过程中,要加强监护,承认当事人酒醒后,要当即免除束缚,并进行问询。
姑且不管是否有相应的根据支撑关于上诉人推脱公安机关侦办的这种说法,可是防备、阻止和侦办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责任,为了侦办犯罪活动的需求,公安机关能够采纳相应的强制办法。即便如一审法院所述,公安机关对不合作侦办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采纳强制办法导致犯罪现实无法查清,这也是公安机关没有及时仔细履行责任构成的。
综上,上述证人证言虽不是直接根据,但作为直接根据与上诉人陈说构成完好的根据链,能够证明上诉人建议。
三、一审中,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有酒后驾驭的行为
一审中,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其间证人党XX、郑XX的证言是传来根据,均是引自证人王XX的证言;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能够确认,他们是在上诉人和王XX争论近半个小时分到的现场的,也无法证明上诉人有酒后驾驭的行为;证人王XX的证言不只和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互相矛盾,而且其和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也不该被采信;关于视频材料光盘根据,不只违反人体酒精代谢规则和证人赵亮的证言互相矛盾而且是在上诉人深度醉酒认识不清醒状况下录制的,不该作为根据运用。明显,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有酒后驾驭的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确认现实过错,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有酒后驾驭的行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现实,本着疑罪从无的准则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许发回重审,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你提出的“风险驾驭刑事上诉状”问题,风险驾驭致别人受伤的话,理应是自己全责,风险驾驭的风险性是巨大的,这种对生命不注重的行为是不发起的,在刑事责任的时分,这个就有可能会判的更重一些。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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