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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4:29
大多数人都对借债的人会发作疑问,怎样才能使他如期偿还债款呢?所以这就牵扯到了留置权的问题,但很多人都不知道留置权是怎样建立的。只要搞清楚留置权的建立要素,才能够在民事活动中,精确、有用的行使。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中针对留置权的建立条件进行相关回答。。。
1、须债款人依合同的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
对债款人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建立的根本要件。这一要件能够从三方面剖析:榜首,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款人。不是依法占有债款人的产业,不得行使留置权;但也不是全部合法占有别人产业都能够建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别人产业,虽归于合法占有,但不得建立留置权;只要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才有留置权。第二,留置权的客体为债款人的产业。债款人所占有的产业有必要为债款人的产业,不是为债款人一切的产业不能留置。第三,留置权的产业有必要是动产。债款人按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本质看,也是一种加工承包合同,但承包人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
2、须债款的发作与该动产有牵连联系
所谓牵连联系是指,债款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款的发作是根据同一法令联系发作的,如加工承包合同,承包人因定作人不交给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假如动产与债款无关,则不能建立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使用本合同的权力对其他无牵连的债的标的行使留置权的担保。
3、债款有必要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的建立须以债款已届清偿期,债款人未清偿债款为要件,假如债款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款人则处于自觉实行合同的状况中,债款人是否自觉如期清偿债款尚不得而知,此刻若对债款人的产业行使留置权,有悖于民事活动所遵从的公正准则,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建立。只要在债款已届清偿期,债款人仍不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才能够将其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留置。一起在双务合同中,假如占有对方产业的一方未实行本身所负的债款,即便债款已届清偿期,也不得建议行使留置权。如加工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未完成定做事项,就不得建议留置权。
一般来说,债款人都应在各方面先确保本身权益不受损害,在必要时可采纳法令办法。想了解更多相关常识您能够咨询听讼网网站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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