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否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1:33
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劳作裁定是否受理?下面请看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欢迎阅览了解!
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劳作裁定是否受理
一般不受理,可在获得劳作裁定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函后,到公司地点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事例
刘某,男,1949年3月21日出世,2000年5月被某事业单位聘任为暂时作业人员,担任门卫作业,其时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也未参与各类社会保险。2008年1月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单位仍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刘某曾向单位提出过参与社会保险,但单位答复因其自己年纪太大,且地点省份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任人员的养老保险有关规则,故未能处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2009年3月22日清晨3时,刘某因追击进入该单位偷盗的小偷,天亮路途不平跌倒,形成左腿股骨头严峻骨折。单位送刘某去医院医治,付出了医疗费用,待病况安稳后,提出与其免除聘任联系,并付出了相当于10个月自己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刘某提出自己受伤应当视作工伤,应由用人单位付出后续替换股骨头所需的一切费用。在遭到单位拒绝后,刘某提出工伤确认,劳作行政部门以其受伤时已超越法定退休年纪为由未予受理。刘某遂向劳作保证监察部门投诉,劳作保证监察部门亦未予受理。之后,刘某向该单位地点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享用工伤待遇,裁定委员会以发作伤亡时两边劳作联系现已停止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议。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究所承当其后续医疗费用,付出一切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对《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1条规则的“劳作者抵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该作何了解?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是否在劳作者抵达法定退休年纪时,劳作联系也一概停止?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人员是否一概扫除在劳作裁定受案规模之外?劳作者的主体资历该怎么界定?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一)劳作合同期满的;(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一)作为一种法定的停止条件,《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1条的规则与《劳作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则不一致。假如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劳作者的主体资历即行损失,是否意味着劳作法令联系在瞬间突变?如作这样的了解,关于劳作者而言并不公正。
(二)劳作法令联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令联系,劳作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纪仅仅劳作者能够据此享用相关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作联系的法定停止条件,甚为牵强,此二者并不竞合。
(三)年纪不该成为确认劳作者资历的仅有条件,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者资历要根据身份等其他要素归纳确认。
(四)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劳作裁定组织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混为一谈,从现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应根据争议发作时劳作者是否超越法定退休年纪,并结合请求裁定时效作出判别。
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劳作裁定是否受理
一般不受理,可在获得劳作裁定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函后,到公司地点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事例
刘某,男,1949年3月21日出世,2000年5月被某事业单位聘任为暂时作业人员,担任门卫作业,其时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也未参与各类社会保险。2008年1月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单位仍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刘某曾向单位提出过参与社会保险,但单位答复因其自己年纪太大,且地点省份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任人员的养老保险有关规则,故未能处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2009年3月22日清晨3时,刘某因追击进入该单位偷盗的小偷,天亮路途不平跌倒,形成左腿股骨头严峻骨折。单位送刘某去医院医治,付出了医疗费用,待病况安稳后,提出与其免除聘任联系,并付出了相当于10个月自己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刘某提出自己受伤应当视作工伤,应由用人单位付出后续替换股骨头所需的一切费用。在遭到单位拒绝后,刘某提出工伤确认,劳作行政部门以其受伤时已超越法定退休年纪为由未予受理。刘某遂向劳作保证监察部门投诉,劳作保证监察部门亦未予受理。之后,刘某向该单位地点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享用工伤待遇,裁定委员会以发作伤亡时两边劳作联系现已停止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议。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究所承当其后续医疗费用,付出一切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对《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1条规则的“劳作者抵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该作何了解?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是否在劳作者抵达法定退休年纪时,劳作联系也一概停止?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人员是否一概扫除在劳作裁定受案规模之外?劳作者的主体资历该怎么界定?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一)劳作合同期满的;(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一)作为一种法定的停止条件,《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1条的规则与《劳作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则不一致。假如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劳作者的主体资历即行损失,是否意味着劳作法令联系在瞬间突变?如作这样的了解,关于劳作者而言并不公正。
(二)劳作法令联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令联系,劳作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纪仅仅劳作者能够据此享用相关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作联系的法定停止条件,甚为牵强,此二者并不竞合。
(三)年纪不该成为确认劳作者资历的仅有条件,劳作法意义上的劳作者资历要根据身份等其他要素归纳确认。
(四)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劳作裁定组织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混为一谈,从现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应根据争议发作时劳作者是否超越法定退休年纪,并结合请求裁定时效作出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