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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9:29

摘要《合同法》代位权准则的建立,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该准则的亲近重视,笔者在此对该准则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见地。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以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仅仅代债款人行使权力,旨在维护债款人的产业,由此取得的全部利益均归属于债款人。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假如建立在成果相等上的“入库规矩”,不管债款人在追索债款时所支付的价值的多寡,只就各债款的完成进行相等地分配,其成果必定导致对活跃行使权力的债款人的约束和对不去行使权力的债款人的利益的维护。《合同法解说》中优先权规矩的提出,是对单纯寻求成果相等的一种打破,为很多的债款人供给了相等的时机。我国代位权诉讼不只在于保全债款,还在于直接完成债款人的债款,以补偿我国强制执行法的缺乏。总归,债款人代位权准则是我国《合同法》新建立的债的保全准则。本文就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条件、标的、位置、费用及其于民诉法联系进行讨论。
关键词代位权诉讼必要费用诉讼标的诉讼位置强制执行法
债款人的一般产业是其债款的总担保,假如债款人不妥削减该一般产业,必然给其整体债款人形成危害,使债款人债款有不能完成的风险,为资救助,债的保全准则应运而生。此准则包含代位权和撤销权,即经过债的对外效能终究完成债款人的债款。本文仅就其间的代位权准则进行讨论。
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合同法司法解说中称其为“次债款人”)享有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权力的权力。代位权准则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有规矩。我国1999年3月15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专门就代位权作了规矩和解说。
《合同法解说》第20条规矩;“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司法解说创设了代位权人(即债款人)优先受偿的规矩。关于债款人的其他债款人而言,行代位权的债款人胜诉后,便可较之优先取得次债款人的清偿。这一内容打破了传统的代位权理论和相关立法的规矩。
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以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仅仅代债款人行使权力,旨在维护债款人的产业,由此取得的全部利益均归属于债款人。债款人不得恳求次债款人直接向自己实行责任。在具体操作上,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次债款人应该向债款人清偿债款,然后再由包含代位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款人根据债的清偿规矩从债款人那里相等地承受清偿。而代位的债款人并不能因其活跃行使了代位权而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力。这便是代位权理论中有名的“入库规矩”,其奉行的是“先入库,再清偿”的准则。“入库规矩”下代位权行使的作用,并不是为了满意代位权人的债款,而是为了保全债款人的产业以保证债款人的各个债款人能相等地受偿以完成其债款。因而,传统意义上的代位权准则是一种保全债款的准则,而非一种直接满意债款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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