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9:16
彩礼、聘礼、陪嫁品是许多夫妻成婚的时分必不可少的花费,那么这些是共同产业吗?有胶葛时怎样处理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篇关于聘礼是夫妻共同产业吗,陪嫁品是夫妻共同产业吗及其他一些相关常识的事例,欢迎我们阅览!
【事情通过】
【案情】
2002年6月,赵x经人介绍与钱南相识相恋。2003年2月9日,两边挂号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常争持。2004年2月16日,经当地城镇法令服务所调停,两边自愿达到离婚协议:两边自愿离婚、无子女抚育、无产业切割、无债款处理,女方返还婚前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陪嫁品归女方。后来又弥补约好,女方另补偿2500元给男方。一桩婚姻本以为到此结束,没曾想两边带着调停协议到县民政局处理离婚挂号时,因男方没有身份证,民政局不予处理。没能在民政局离婚,赵x转而向法院申述。原告赵x以为,自己依据离婚协议给付了被告聘礼13000元,所欠1500元打了欠条,在将陪嫁品运回娘家时,当着镇法令服务所工作人员面前,又给付了此1500元并将欠条回收。但被告仍漫天要钱,并到自己娘家捣乱,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归还自己的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随身物品。
被告赞同离婚,但以为婚前自己为女方用去约3万元钱(含聘礼),依据调停协议,女方应归还聘礼14500元及首饰,另补偿2500元。但女方至今只给付1500元,余款未付。故要求付清余款。曾给女方的首饰表明抛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两边夫妻感情确已决裂,调停和洽无望,两边赞同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予以支撑。关于婚前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两边经镇法令服务所调停自愿达到协议,该协议约好彩礼和首饰的返还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两边均应实行并已实践部分实行。现原告称已返还彩礼14500元和首饰,因被告否定,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只能确定只返还了彩礼1500元。2004年6月2日,一审法院判定:一、原告赵x与被告钱南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清。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诉讼恳求。
【二审案情与审判】
一审宣判后,赵x不服上诉称,两边在镇法令工作者掌管调停下签定的离婚协议,触及人身婚姻关系的应无效,触及产业的,原审确定现实有误。上诉人已付给钱南13000元,并立下1500元欠条,以上现实有两位法令工作者的证言证明。2004年2月18日上午,上诉人欲将陪嫁品运回娘家,钱南要求先付钱才准运陪嫁品。上诉人称其随后与钱南亲属一同回到娘家拿了13000元并付给钱南亲属,钱南亲属亦出具了13000元的收条,一同上诉人还出具了15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钱南要求上诉人付清1500元才赞同运陪嫁品,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请来镇法令服务所的两位工作人员为其处理胶葛。在两位法令工作者的协调下,上诉人付给钱南1500元,两边当场撕毁了13000元的收条和1500元的欠条,上诉人后将陪嫁品运回娘家。
二审法院以为,赵x与钱南经镇法令服务所调停自愿达到离婚协议,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赵x称在运陪嫁品那天已按协议返还男方聘礼14500元的现实,因有两位法令工作者到庭作证,予以确定。原审确定赵x未返还聘礼13000元的现实有误,应予纠正。据此,2004年10月8日,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则,判定如下:一、保持原审判定榜首、三、四项。二、吊销原审判定第二项(即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
【法令解读】
本案是一同有关彩礼与陪嫁品怎么返还的案子,在我国广阔区域特别是乡村男女离婚案子中具有必定的普遍意义。依风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产业,陪嫁品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金钱的总和。在传统风俗看来,没有彩礼与陪嫁品,婚姻难以树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剖析说彩礼和陪嫁品是亲家之间为了树立持久的婚姻关系而采纳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买卖婚姻的筹码,并使崇高的婚姻变得铜臭。彩礼与陪嫁品极易导致变形“金钱婚姻”观,损坏社会风气。彩礼飚升,陪嫁品攀比,这已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也是一个值得研讨的法令问题。
有关“彩礼”的法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恳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9条也曾规则:借婚姻关系讨取的资产,离婚时,如成婚时刻不长,或许因索要资产形成对方日子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获得资产的性质是讨取仍是赠与难以确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一同清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对夫妻共同产业的处理,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及有关法令规则,辨明个人产业、夫妻共同产业和家庭共同产业,坚持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料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志愿,有利出产、便利日子的准则,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该司法解说中的“成婚时刻不长”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在裁量。本案中两边婚前相识才半年,成婚也才一年多时刻,故可确定是“时刻不长”。彩礼仍在,陪嫁品仍新。拟离婚的男女两边亦就这些产业达到开始协议: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交还男方,陪嫁品归女方。
彩礼悉数交还男方,陪嫁品悉数归女方。这从风俗来看,是不移至理,但从法令来看,并非合法。彩礼按照法令规则,并非悉数返还。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形成对方日子困难,则法院判定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日子实践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巨细、归还才能、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份额等等。本案因当事人两边有产业协议,准则上彩礼作悉数交还处理,相应地,女方陪嫁品也悉数运回,契合传统风俗,亦没有违背法令,故得到了法庭的支撑。婚姻关系决裂,而彩礼与陪嫁品“恢复原状”似也表现了法令的公正精力。
【事情通过】
【案情】
2002年6月,赵x经人介绍与钱南相识相恋。2003年2月9日,两边挂号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常争持。2004年2月16日,经当地城镇法令服务所调停,两边自愿达到离婚协议:两边自愿离婚、无子女抚育、无产业切割、无债款处理,女方返还婚前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陪嫁品归女方。后来又弥补约好,女方另补偿2500元给男方。一桩婚姻本以为到此结束,没曾想两边带着调停协议到县民政局处理离婚挂号时,因男方没有身份证,民政局不予处理。没能在民政局离婚,赵x转而向法院申述。原告赵x以为,自己依据离婚协议给付了被告聘礼13000元,所欠1500元打了欠条,在将陪嫁品运回娘家时,当着镇法令服务所工作人员面前,又给付了此1500元并将欠条回收。但被告仍漫天要钱,并到自己娘家捣乱,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归还自己的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随身物品。
被告赞同离婚,但以为婚前自己为女方用去约3万元钱(含聘礼),依据调停协议,女方应归还聘礼14500元及首饰,另补偿2500元。但女方至今只给付1500元,余款未付。故要求付清余款。曾给女方的首饰表明抛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两边夫妻感情确已决裂,调停和洽无望,两边赞同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予以支撑。关于婚前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两边经镇法令服务所调停自愿达到协议,该协议约好彩礼和首饰的返还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两边均应实行并已实践部分实行。现原告称已返还彩礼14500元和首饰,因被告否定,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只能确定只返还了彩礼1500元。2004年6月2日,一审法院判定:一、原告赵x与被告钱南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清。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诉讼恳求。
【二审案情与审判】
一审宣判后,赵x不服上诉称,两边在镇法令工作者掌管调停下签定的离婚协议,触及人身婚姻关系的应无效,触及产业的,原审确定现实有误。上诉人已付给钱南13000元,并立下1500元欠条,以上现实有两位法令工作者的证言证明。2004年2月18日上午,上诉人欲将陪嫁品运回娘家,钱南要求先付钱才准运陪嫁品。上诉人称其随后与钱南亲属一同回到娘家拿了13000元并付给钱南亲属,钱南亲属亦出具了13000元的收条,一同上诉人还出具了15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钱南要求上诉人付清1500元才赞同运陪嫁品,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请来镇法令服务所的两位工作人员为其处理胶葛。在两位法令工作者的协调下,上诉人付给钱南1500元,两边当场撕毁了13000元的收条和1500元的欠条,上诉人后将陪嫁品运回娘家。
二审法院以为,赵x与钱南经镇法令服务所调停自愿达到离婚协议,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赵x称在运陪嫁品那天已按协议返还男方聘礼14500元的现实,因有两位法令工作者到庭作证,予以确定。原审确定赵x未返还聘礼13000元的现实有误,应予纠正。据此,2004年10月8日,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则,判定如下:一、保持原审判定榜首、三、四项。二、吊销原审判定第二项(即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
【法令解读】
本案是一同有关彩礼与陪嫁品怎么返还的案子,在我国广阔区域特别是乡村男女离婚案子中具有必定的普遍意义。依风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产业,陪嫁品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金钱的总和。在传统风俗看来,没有彩礼与陪嫁品,婚姻难以树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剖析说彩礼和陪嫁品是亲家之间为了树立持久的婚姻关系而采纳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买卖婚姻的筹码,并使崇高的婚姻变得铜臭。彩礼与陪嫁品极易导致变形“金钱婚姻”观,损坏社会风气。彩礼飚升,陪嫁品攀比,这已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也是一个值得研讨的法令问题。
有关“彩礼”的法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恳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9条也曾规则:借婚姻关系讨取的资产,离婚时,如成婚时刻不长,或许因索要资产形成对方日子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获得资产的性质是讨取仍是赠与难以确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一同清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对夫妻共同产业的处理,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及有关法令规则,辨明个人产业、夫妻共同产业和家庭共同产业,坚持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料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志愿,有利出产、便利日子的准则,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该司法解说中的“成婚时刻不长”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在裁量。本案中两边婚前相识才半年,成婚也才一年多时刻,故可确定是“时刻不长”。彩礼仍在,陪嫁品仍新。拟离婚的男女两边亦就这些产业达到开始协议: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交还男方,陪嫁品归女方。
彩礼悉数交还男方,陪嫁品悉数归女方。这从风俗来看,是不移至理,但从法令来看,并非合法。彩礼按照法令规则,并非悉数返还。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形成对方日子困难,则法院判定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日子实践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巨细、归还才能、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份额等等。本案因当事人两边有产业协议,准则上彩礼作悉数交还处理,相应地,女方陪嫁品也悉数运回,契合传统风俗,亦没有违背法令,故得到了法庭的支撑。婚姻关系决裂,而彩礼与陪嫁品“恢复原状”似也表现了法令的公正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