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21:44
一般来说,经过违法目标,可以对贪婪与纳贿作出清楚的界定。行为人所获得的资产系别人(包含单位)的资产,即为纳贿;所获得的资产系本单位的公共资产(包含本单位办理、运用或许运送中的私家资产),即为贪婪。可是,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签定、履行合同的职务便当,经由买卖对方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方法给付其个人的资产,不能不加区别的一概确定为纳贿行为,而应当结合买卖的真实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所获得的资产实际上是归于经济往来的对方单位,仍是行为人单位,审慎加以区别,然后精确确定其行为的性质。在购销活动中,假如购入方行为人收受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实际上来源于虚增标的金额,或许卖出方行为人收受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实际上来源于下降标的金额者,由于该回扣或许手续费实质上归于本单位的额定开销或许应得利益,实际上侵略的是本单位的产业权利,就应当特别注意是否是一种变相的贪婪行为。如行为人在转卖进口化肥配额目标及进口什物化肥中所收受的巨额金钱,虽然从方法上看是经过合同对方以所谓回扣或许手续费的名义获得的,可是,行为人收取的这些金钱均是其要求合同对方将敷衍本单位的配额目标及什物化肥转让款中以付出部分现金的方法交给其个人,无证据证明该金钱系合同对方给付其个人的贿赂款。
从违法目标及结果方面来看,行为人所在单位要么接受不必要的额定开支,要么丧失了可获得的产业利益,实际上遭受产业损失的是本单位,而非买卖对方;从行为方法来看,行为人是以诈骗本单位为手法,在本单位不知情或许不知真情的情况下,经过要求买卖对方付出部分现金的方法,将应当归本单位所得的赢利截留后直接据为己有;从行为人的片面成心来看,也是出于贪婪的成心而非纳贿的成心,即行为人片面上便是为了在买卖过程中假对方之手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赢利,而不是为了经过买卖为对方获取利益,并从买卖对方收取回扣、手续费等优点。不只行为人明知其占有的是本单位的产业而非对方单位的资产,其买卖对方也明知相关金钱并非从己方产业或许可得利益中付出。因而,对行为人使用职务便当,将本应归本单位一切的产业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法确定为贪婪罪。
从违法目标及结果方面来看,行为人所在单位要么接受不必要的额定开支,要么丧失了可获得的产业利益,实际上遭受产业损失的是本单位,而非买卖对方;从行为方法来看,行为人是以诈骗本单位为手法,在本单位不知情或许不知真情的情况下,经过要求买卖对方付出部分现金的方法,将应当归本单位所得的赢利截留后直接据为己有;从行为人的片面成心来看,也是出于贪婪的成心而非纳贿的成心,即行为人片面上便是为了在买卖过程中假对方之手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赢利,而不是为了经过买卖为对方获取利益,并从买卖对方收取回扣、手续费等优点。不只行为人明知其占有的是本单位的产业而非对方单位的资产,其买卖对方也明知相关金钱并非从己方产业或许可得利益中付出。因而,对行为人使用职务便当,将本应归本单位一切的产业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法确定为贪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