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未生效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1:32
案情简介
孙某与杨某于1995年成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后因感情破裂,两人决议协议离婚。依据协议第三条约好,共有房子有孙某的一半比例,孙某赞同处置房子归其儿女一起一切。婚姻关系免除后,孙某无房仍在该房第三层寓居。一个月后,杨某以孙某寓居的房子为其一切为由强行要孙某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孙某赶出大门。在孙某脱离后,杨某将大门及房门锁悉数换掉,致使孙某无法进入,孙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杨某签定的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孙某一切的房子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用?
事例剖析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则能够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明一旦经对方赞同即能发生法令作用。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明承受便宣告建立。
但合同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收效,赠与合同的收效需求满意其收效要件。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收效从交给赠与物或许处理相关手续时收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孙某赠与房子的合同收效,则需求处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建立但未收效,孙某并没有损失其对房子的一切权。
孙某与杨某于1995年成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后因感情破裂,两人决议协议离婚。依据协议第三条约好,共有房子有孙某的一半比例,孙某赞同处置房子归其儿女一起一切。婚姻关系免除后,孙某无房仍在该房第三层寓居。一个月后,杨某以孙某寓居的房子为其一切为由强行要孙某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孙某赶出大门。在孙某脱离后,杨某将大门及房门锁悉数换掉,致使孙某无法进入,孙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杨某签定的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孙某一切的房子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用?
事例剖析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则能够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明一旦经对方赞同即能发生法令作用。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明承受便宣告建立。
但合同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收效,赠与合同的收效需求满意其收效要件。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收效从交给赠与物或许处理相关手续时收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孙某赠与房子的合同收效,则需求处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建立但未收效,孙某并没有损失其对房子的一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