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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交叉,劳动者可否获双重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8:34
【事例】
张明(化名)于2010年8月1日进入环卫公司处作业,担任清洁工一职,月工资为870元。张明在环卫公司作业期间,环卫公司未给张明处理社会保险。2010年12月29日,张明在作业中发作交通事故,后被送至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医治,至2011年3月26日出院,实践住院87天,发生的医药费76521.5元由闯祸方重庆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当。
2011年6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张明受伤归于工伤。2011年9月9日,重庆市南岸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对张明的工伤进行劳作能力判定,确诊为:1、脑挫裂伤,2、C4、7轻度紧缩骨折,判定结论为八级,无护理依靠。2012年2月6日,重庆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对张明的工伤进行再次劳作能力判定,确诊为:脑挫裂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保存医治后;颅底骨折,颈4、7椎体轻度紧缩性骨折,右面子擦伤害已愈,颈3、5、6椎体轻度骨伤害已愈,判定结论为八级,无护理依靠。
2011年8月11日,张明与案外人重庆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达到宽和协议:除医药费70000元之外,重庆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别的一次性补偿张明53000元(含精力抚慰金3000元),算计123000元,张明现已从案外人重庆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
2012年3月2日,张明向重庆市南岸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该委逾期未作出任何决议,故张明起诉至我院:由环卫公司一次性付出张明工伤待遇合计94708元。
本院审理后,计算出张明应享用的工伤待遇为150000元,除掉交通事故补偿120000元(已扣除精力抚慰金3000元),判定张明享用工伤待遇补偿额为150000—120000=30000元。
本案宣判后,劳作者张明提起上诉,五中院驳回上诉,予以保持。
【争议】
劳作者在作业中遭受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穿插,其补偿标准是两层补偿形式仍是差额补偿形式?
一种观念以为,劳作者在这种景象能够取得两层补偿。理由有四:一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则了构成工伤应享用相关待遇,一起没有规则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补偿部分,也没有规则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各地地方法规的补差规则违反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二是侵权危害填平规律难以适用于人身危害补偿,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填平问题;三是不管项目是否重复,多得一份或数份(侵权补偿,责任保险,工伤待遇)也不为过,何况法令没有约束当事人能够重复取得补偿(补偿),不存在公正问题。四是遭到工伤的员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本钱。假如把打官司的本钱除掉,遭到工伤的员工即便打赢官司,扣除本钱后所多取得的利益对错常有限的。
另一种观念以为,劳作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取得差额补偿。劳作者在作业中遭受交通事故,工伤员工可一起建议侵权行为危害补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终究所取得的补偿或补偿,以实践丢失为限,不得超越其实践遭受的危害。理由有二:一是工伤保险具有补偿功用,侵权危害适用于填平规律,采纳弥补形式契合公正准则。二是采纳弥补形式一切遭到工伤的员工补偿待遇是根本相同的。假如因第三人损害工伤能够得到双份补偿,将会形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做成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发生新的不公正。
【剖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劳作者在作业中发作了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又归于工伤,故劳作者既享有交通事故的危害补偿请求权,也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假如劳作者已取得第三人民事补偿的,用人单位不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缺乏差额部分。第三人的补偿总额应当是已实践实行的金额扣除精力危害补偿部分后所得的数额。用人单位在实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后,能够向第三人进行追偿。此种做法既保护劳作者的利益,也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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