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4:1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揽运营、承租运营所得计税规则
企事业单位的承揽运营、承租运营所得指个人承揽运营、承租运营以及转包、转租获得的所得,包含个人按月或许按次获得的薪酬、薪水性质的所得。
企业实施个人承揽、承租运营后,假如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法怎么,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承揽运营、承租运营者按照承揽、承租运营合同(协议)规则获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详细为:
A. 承揽、承租人对企业运营效果不具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则获得必定所得的,其所得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交税,适用5%一45%的九级超量累进税率。
B. 承揽、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则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必定费用后,企业运营效果归其所有的,承揽、承租人获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揽运营、承租运营所得项目,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量累进税率交税。
(2)企业实施个人承揽、承租运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施承揽运营、承租运营后,不能供给完好、精确的交税材料、正确核算应交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交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则,自行确认征收方法。(国税发[1994]179号)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揽运营、承租运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量累进税率。核算方法为:
应交税额 = 应交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