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0:44
案情:
李某于2011年到温州某建设公司驻莱州市金乡镇项目部从事井下作业,两边签有劳作合同。2012年2月7日清晨1时许,李某在该项目部井下作业时被顶板掉下的石头砸伤右腿,伤后被送往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就诊。
2013年4月7日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确定决定书,确定李某的受伤属工伤。2013年5月8日,温州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李某因工致残等级为八级。
2014年4月30日李某向苍南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恳求免除其与该公司之间的劳作联系,该公司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算计153086元。后公司不服裁定判定,于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申述,恳求驳回李某关于工伤待遇的恳求。
审判:
原审法院2015年11月8日判定: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给李某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25963元、罢工留薪期薪酬70000元(7000元/月×10个月),一起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
后两边均不服判定,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以为,原审判定确定现实部分过错,适用法律欠当。判定上诉人温州某建设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上诉人李某罢工留薪期薪酬84000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25963元,一起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
李某于2011年到温州某建设公司驻莱州市金乡镇项目部从事井下作业,两边签有劳作合同。2012年2月7日清晨1时许,李某在该项目部井下作业时被顶板掉下的石头砸伤右腿,伤后被送往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就诊。
2013年4月7日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确定决定书,确定李某的受伤属工伤。2013年5月8日,温州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李某因工致残等级为八级。
2014年4月30日李某向苍南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恳求免除其与该公司之间的劳作联系,该公司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算计153086元。后公司不服裁定判定,于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申述,恳求驳回李某关于工伤待遇的恳求。
审判:
原审法院2015年11月8日判定: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给李某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25963元、罢工留薪期薪酬70000元(7000元/月×10个月),一起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
后两边均不服判定,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以为,原审判定确定现实部分过错,适用法律欠当。判定上诉人温州某建设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上诉人李某罢工留薪期薪酬84000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25963元,一起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