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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商品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2:49
【案情】
何某因出售冒充德国注册商标“MONTBLANC”(万宝龙)牌水笔,被检察机关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提起公诉。据查,该批冒充水笔没有出售,也没有标价。据何某称以往每支价格约人民币5元,但无法核实。
【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下称《两高解说》),对“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许无法查清其实践出价格格的,依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这样核算,本案的出售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检察机关已依据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价判定结论,承认何某没有出售的冒充水笔每支人民币5.5元,总计人民币20多万。该判定结论是依照冒充产品什物情况和商场调查做出的,较为公平、合理,应依此确认本案的出售金额。
【分析】
我国刑法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可见本罪是数额犯。《两高解说》又对“出售金额”的核算做了补充规则:“已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依照实践出售的价格核算。制作、贮存、运送和未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依照标价或许现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均匀价格核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许无法查清其实践出价格格的,依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该司法解说一起规则,出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量刑上要递进一个层次,即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起伏内量刑。可见“出售金额”的多少对本罪的科罪和量刑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效果。
笔者以为《两高解说》在“出售金额”的核算上有些不当之处:
榜首,易导致同罪异罚现象。持有相同冒充产品的被告人被判处的惩罚可能会因为产品上有无标价而截然不同。
第二,为躲避法令制作了待机而动。不扫除少量被告人使用司法机关以标价确认冒充注册商标产品货值金额,故意在待售的冒充产品上低标价格,而实践上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以躲避刑法制裁。
第三,不符合实践。因为许多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与正牌产品在外观与质量上距离悬殊,被告人一般不行能以正品的价格出售。因而,一概以正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冒牌产品的出售金额,是不符合实践情况的,对被告人来说也是有失公平的。例如,本案若依照《两高解说》以正品的商场中心价来核算,出售金额将高达数百万元,超越市价格认证中心判定价格的数十倍,相差甚远。而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判定结论是依照冒充产品什物情况、商场调查和价格法做出的,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因而,笔者以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子时,不能简略、机械地适用《两高解说》对侵权产品出售金额的核算方法予以确认,尤其在适用“依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确认出售金额时,更要慎之又慎,应当依据出售冒充注册商标产品案子的不同情节,遵从客观、公平的准则确认其出售金额。对怎么确认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中的“出售金额”,笔者提出以下主张:
榜首,行为人对出售的冒充产品既标明价格又实践出售的,按出价格格确认,出价格格无法查清的按标价确认;未出售的部分,按标价确认。相同冒充产品有多个标价或价格的,以其均匀标价或价格确认。
第二,未出售的冒充产品有标价,但该标价显着低于购入价,行为人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说,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清其实践出价格格的,应按评价部分依据冒充产品什物情况并结合商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判定结论确认。
第三,行为人对未出售的冒充产品没有标价,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清其出价格格,但行为人对其价格情况能够做出合理解说,且能与查明的该冒充产品的购入价格相适应的(可参照其运营相似产品的获利情况等),能够依据行为人供述的价格确认。
第四,未出售的冒充产品既无标价,又无法查清其出价格格和购入价格,则应当重视检查该冒充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内涵质量与被侵权产品的差异性(必要时可交技术部分判定)。若二者差异显着,应由评价部分对该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做出价格判定并予确认;若二者差异细小,则“依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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